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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林人:公墓建设是否可以使用林地探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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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林人:公墓建设是否可以使用林地探讨

文/孙久灵

关于公墓建设是否可以使用林地问题?“务林人”看到两个省林业局在官方网站回复可以:一个省林业局回复:公益性公墓属于民生建设项目,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经营性公墓属于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另一省林业局回复: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具体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文件执行。

还有一个省份的民政厅和林业局2022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该文件“务林人”没看到,但疑问不少:“务林人”的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该省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和该省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都规定林地是被禁止建造坟墓;《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省的《殡葬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省民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出台一个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最多是个规范性文件,这规定公墓建设可以使用林地是不是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还有上面提到的省林业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认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一个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

“务林人”提出此问题没有别的意思,就是对问题的探讨,做事要合规和合法; “务林人”去年就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写了一份建议:

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孙久灵

2023年11月14日

附:建议尽快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禁止使用林地建造坟墓条款、解决公墓建设选址难题

建议尽快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禁止使用林地建造坟墓条款、解决公墓建设选址难题

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施行,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至今已实施了25年。

一、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殡葬是民生大事,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涵。现实情况是很多地区已无墓穴可用,逝者不能“入土为安”,只能寄存骨灰,供需矛盾极为突出,百姓反响极大,解决公墓建设几乎无地可选的选址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由于公墓禁止建设范围过大、导致可建设区域有限;另外是禁止建设的范围不明,如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两侧的距离是多少一直未有明确。根据《条例》及各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由于《条例》已实施25年,随着这些年国家大力实施植树造林、荒山绿化工程,现在已难以找到合适荒山建设公墓。特别是国有林区及林业大省公墓建设选址问题尤为突出,如大兴安岭行政公署驻地加格达奇区殡葬市场目前已经没有墓穴可售,由于加格达奇区城区内外均为林地,新建公墓按照《条例》禁止建设范围根本无法立项选址。公墓有效供给已严重失衡,已成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突出短板,亟需解决公墓建设用地问题。

二、 若干建议

(一) 建议 删除《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林地”建造坟墓条款

《条例》已经实施25年;《条例》颁布的时候,荒山等能满足公墓建设选址要求,随着这些年大规模国土绿化,荒山已大都植树造林,加之林业行业部门有林地保有量的考核要求,荒山绿化后地类大都调整为林地;在当前形势下粮食安全是必须首要抓住的大纲,18亿亩耕地红线是绝对不能突破。为此,只有允许公墓建设使用适当林地才能解决公墓用地选址难题。

(二)建议林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墓使用林地准入制度、避免林地无序使用

对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使用林地应建立不同的准入制度,节约使用林地,应区分明确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可使用林地范围;对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等应禁止建设公墓。

孙久灵

2022年6月13日

附: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有关工作

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政策措施

听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情况的汇报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政策措施,听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情况的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要把“两重”建设放在“十五五”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牢牢把握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要求,强化部门协同,注重软硬结合,推动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稳步提升。要优化项目审核,更加注重创新要素投入、无形资产投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健全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同步做好资产管理、后续运维等工作。要合理安排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节奏,强化项目和资金匹配,积极撬动超长期贷款、政策性金融等资金,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放大“两重”建设效应。

会议指出,增强供需适配性是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畅通经济循环的有效举措。要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以优质供给更好满足多元需求,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要加快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强化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发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持续拓展新的消费增量。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特色、高品质消费品供给,加快安全、性能、绿色等标准更新升级,完善认证体系。要围绕细分市场精准匹配不同人群需求,发展一批柔性制造工厂,推动生产高效响应消费者个性化需要。要培育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丰富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有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要接续奋进,久久为功,建立健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培养更多国家急需的创新人才。要着力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统筹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优化布局,不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会议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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