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以下费用支出:
1.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国药准字号)、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等)、医疗器械(含医疗耗材,械注字号、械备字号)以及消毒用品(卫消字、卫消证字)等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其他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
二
参保人在青岛市以外地区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或异地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可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三
参保人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列支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来源:青岛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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