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无锡首例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入刑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2020年至2023年3月,某检测公司与9家业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负责监测与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的监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被告人王某强为减少检测成本支出而获取更多经济利益,授意公司员工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主要方式有:以“周采一次”代替“日采一次”的频率到业务单位对废水检测因子日采项目集中采样、编造及篡改采样记录。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李某妹等人明知上述行为违反检测相关规定,仍在采样、分析记录、编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等业务管理流程中协作配合,出具虚假的日采检测报告。9家业务单位定期从某检测公司获取检测报告并将数据录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企业“环保脸谱”(“一企一档”管理系统)。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某检测公司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389份,违法所得共计563000余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对某检测公司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陈某、刘某、汪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中对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适用缓刑。鉴于本案中五被告人系利用所从事环境监测的职业便利从事犯罪,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皆表示认罪服判。
判后释法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面向在场的环境检验检测行业旁听人员开展专项释法,重点解读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综合性行政法规。
《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监管、零容忍造假”的严格原则,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终身行业禁入”制度。根据规定,只要行为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将终身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彻底告别行业。这不仅意味着短期整改或罚款,更是对从业资格的“一票否决”,以最严厉的惩戒机制捍卫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公信力。
法官结合本案警示,数据造假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赔偿,更将严重影响个人职业前景及家庭长远发展。法官呼吁从业人员牢记“生态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顶梁柱’,数据真实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严格遵循执业规范,共同守护生态环境数据的生命线。
作为无锡首例环境监测中介机构造假入刑案,本案的宣判具有多重意义:
1.明确了“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
检测机构出具标注有CMA认证标志的检测报告,属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应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证明文件”。该属性不以排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义务或行政机关特定管理要求为前提,报告一经出具即具证明作用,可作为排污单位证明相关事实的“客观证据”。
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是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反映。出具虚假报告不仅破坏环境中介服务的公信力和行政管理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忽视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甚至纵容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2.首次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规定
本案两被告人被判处监禁刑的同时,禁止其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相关的活动。该判决也与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精神相契合。该《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确立“终身行业禁入”制度。根据规定,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将终身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彻底退出该行业。
检验检测活动需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环境监测领域,检测报告作为中介组织出具的技术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兼具公共属性,既为企业履行环保义务提供参考,也为行政机关决策提供依据。所以从业人员应恪守诚信、依法履职,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3.为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供了司法实践案例
本案的审理思路与判决结果,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所强调的“全链条监管、零容忍造假”原则高度一致,在《条例》正式生效前,以司法实践先行体现了其核心精神。该判决不仅是对当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也为《条例》后续落地实施提供了生动的司法实践案例,对行业,明确“数据造假=法律追责”的红线;对监管,为全链条数据监管提供司法支撑;对社会,揭开环境监测面纱,传递“生态保护无小事”的信号。

来源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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