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平安保险(学平险)作为一项普惠性保障,旨在为在校学生提供基础的风险防护。然而,当理赔涉及如“癫痫”这类慢性疾病时,保险公司常会以“投保前已有相关症状”为由,将其归为“既往症”并拒赔。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往往忽视了疾病的首次确诊时间与保障期的关系。君审律所在郑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厘清了“既往症状”与“保障期内确诊疾病”的界限,为学生客户赢得2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学生癫痫发作后的理赔之争
小学生王同学(化名)在校购买了学平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投保约半年后,王同学在校内突发意识丧失、四肢抽搐,被紧急送医,后经脑电图等检查,首次被明确诊断为“癫痫”,并住院治疗。
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从学校老师处了解到,王同学在投保前数月,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发呆、呼之不应”的情况,但当时并未就医,也未引起家长重视。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同学的癫痫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相关症状,属于“既往症”,因此拒绝赔付本次确诊和住院的费用。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是“倒推法”:保障期内确诊癫痫 → 投保前有疑似症状 → 因此,疾病本身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状况 → 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对于一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经医院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能否因投保前存在未经诊断的、非特异性的疑似症状,就将其定性为“既往症”并免除全部责任?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决定混淆了“非特异性症状”与“疾病确诊”的概念,是对“既往症”条款的扩大化解释。我们采取了层层递进的抗辩策略。
- 论证“首次确诊”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核心时点。
我们向法庭强调,保险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癫痫并住院治疗”。王同学在投保前虽有短暂异常,但既无就医记录,也无明确诊断,其性质无法确定,可能是一过性现象,与癫痫无必然联系。而本次在保障期内的发作和确诊,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医疗事件,产生了新的、高额的医疗费用。 - 界定“既往症”的合理范围。
我们主张,“既往症”应指投保前已经医生明确诊断正在治疗中的疾病。对于未经诊断的、轻微的、非特异的身体异常,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既往症”。否则,几乎所有在保障期内新确诊的慢性病,都可以通过“倒推”方式找到某些前驱症状而被拒赔,这无疑会架空保险的保障功能。 - 运用“合理期待原则”进行驳斥。
我们向法庭陈情,一个为学生购买学平险的家长,其合理期待是孩子在校期间若突发疾病需要住院,能够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当王同学首次被确诊为癫痫并住院时,保险公司却以数月前一次未经证实的“发呆”为由拒赔,这严重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 强调学平险的普惠性与保障初衷。
我们指出,学平险具有保费低、覆盖面广的特点,其立法本意和合同目的是为在校学生提供基本的意外与疾病保障。对“既往症”作扩大化解释,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关于“首次确诊”和“合理期待”的论述。法院认为,王同学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经医院确诊癫痫并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未经诊断的疑似症状为由,主张其属于既往症,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同学支付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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