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袋水果、一包零食、几件衣物……看似价值不大的“小物件”,却让屡教不改的“蟊贼”栽了跟头。近日,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破获一起“多次盗窃”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生因两年内连续三次实施盗窃(含一次行政处罚记录),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彰显了公安机关“小案不小办”的严打决心,也为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首次作案:行政处罚未警醒
2025年6月份,黄某生因盗窃电动车踏板上的衣物,被渝水分局北湖路派出所查获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然而,这次处罚并未让他收手,反而在短短三个月后再次铤而走险。
二次盗窃:盯上电动车“小物件”
9月20日20时许,黄某生路过北湖东路康佰家药店门口时,发现一辆电动车踏板上放着一袋水果和零食。见四周无人,他临时起意将财物顺手牵羊。由于黄某生行踪不定,民警一时难以确定落脚点。
第三次伸手:再次犯案终落网
10月26日20时许,黄某生在沿江路曹厨驴当家饭店门口,再次顺手盗走一辆电动车踏板上的一袋衣物。接报警后,中山路派出所民警高度重视,在分局侦查中心的指导协助下,通过研判追踪和走访调查,成功锁定嫌疑人落脚点,并于11月初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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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黄某生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黄某生供诉,他一般都选择无人看管且价值较低物品下手,因涉案金额小,受害人一般不会报警,就算报警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
目前,黄某生因涉嫌多次盗窃,已被渝水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问
为何偷“小财物”也构成犯罪?
民警有话说↓↓↓
尽管黄某生三次盗窃的财物价值均不高,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多次盗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含行政处罚记录),无论单次金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
“此类案件看似涉案金额小,但嫌疑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中山路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多次盗窃”不仅侵犯群众财产安全,更破坏社会诚信基础,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警方提示
“勿以恶小而为之”,盗窃行为无论涉案价值大小,都会对他人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多次盗窃更会触碰法律红线。新余公安将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原则 ,持续加大对各类侵财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时请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切勿随意放置在电动车、摩托车等易被窃取的位置,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遇财物被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出品/新余公安融媒体中心
来源/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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