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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检察官回访时,赵某刚打理完老家的田地。他告诉检察官:“今年雨水好,庄稼收成不错,我现在没了包袱,对生活又有盼头了。”
2023年7月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某路口,赵某与张某因摆摊发生争执。张某将电动三轮车停在赵某摊位前,赵某将车挪开后,张某上前抓住赵某衣服,连续击打其面部三拳,在张某欲继续挥拳时,赵某还手,在二人厮打过程中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4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至青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反复查看现场监控视频,逐帧分析双方动作轨迹,发现张某的攻击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主动性,而赵某的反击仅发生在自身面临持续不法侵害时,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不能因为赵某有前科,就推定他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办案检察官结合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提出该案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开性与公正性,2025年2月21日,青山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情,详细展示了证据,并围绕“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防卫手段是否适度”等争议焦点释法说理。经过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认定赵某构成正当防卫、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3月7日,青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最后一段提到,张某对该起事件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其过激行为对赵某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赵某可以还击,这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也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案发后,赵某不再摆摊,回到老家种地。“办案就像种地,种下法治的种子,才能收获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检察官在办案笔记中写道。这起案件的办理,不仅为赵某卸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包袱,更以个案示范传递了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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