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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
宝鸡市渭滨区
某街道一烧烤店
发生火灾
火灾原因
经调查
火灾原因系
施工人员未取得
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操作不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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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顾
11月4日17时许
宝鸡消防接警称
渭滨区某街道一烧烤店
发生火灾
急需救援

消防员接警后
迅速赶往现场
经询问了解
该火灾因利用角磨机
切除废弃烟囱时引发

消防员做好防护后
用单干线水枪将其熄灭
并确保
现场无复燃可能性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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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涉事人员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施工动火作业的
处罚情形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消防提醒您
电焊、气割作业时
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时刻警醒
拒绝违规动火
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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