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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秸秆禁烧的关键时期,为守护蓝天净土、筑牢生态屏障,荆姚镇严格遵循“防治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全面部署、严密巡查,始终保持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管控态势,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现将荆姚镇雷坊村近期发生的一起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广大村民群众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露天焚烧行为。
一、案件经过
2025年11月14日,荆姚镇雷坊村村民苏某某,无视秸秆禁烧相关规定,擅自在自家玉米地内焚烧玉米秸秆。由于当时风力较大,产生大量浓烟,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显著影响,同时对邻近的通信、电力线路及部分农田设施构成威胁,影响较为恶劣。荆姚镇巡查人员发现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有效制止事态蔓延。
二、案件处理
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燃禁烧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对苏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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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郑重呼吁
露天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对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和加重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与其他生物健康形成威胁。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广大农民朋友,以这起案例为戒,引以为鉴,坚决杜绝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共同抵制露天焚烧行为,携手共建优美生态环境。
四、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①依据第7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②依据第119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依据第119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秸秆禁烧 违者必罚
以案为鉴 引以为戒
来源: 蒲城县荆姚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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