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案件,再次将公民住宅保护的呼声推向了立法机关。
事情的大致脉络是——
山西长治,养狗的一家的狗,把另一家的小孩咬了;小孩的家人,把咬人的狗给摔死了。在警方介入,开展调解的时候,养狗的一家拒绝调解,几个人径自去到对方家里,砸碎玻璃、撬开门锁,侵入住宅。双方发生冲突。
暴力冲突中,被侵入住宅一方的一个人,紧张中抓了一把刀,胡乱挥舞,导致侵入住宅的人员死亡。
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就被侵入住宅一方的某当事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法官和社会舆论似乎有着不同看法。根据相关信息,法院似乎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名审理的,人员死亡一方主张按故意杀人罪审判,而另一方则主张按正当防卫认定……。
有关信息披露之后,社会舆论较多认为: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认定在自家住宅内杀死对方的行为。他们的逻辑很直接——小孩被狗咬了,摔死咬人6的狗并无不妥;养狗的一家,数人侵入当事一方住宅,打砸行为危害当事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事一方当事者,无法准确判断对方的侵害力度,不能以防卫过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自己的住宅内,遭到暴力非法侵入侵害,为制止暴力非法侵入侵害的反击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件事情,分歧巨大。关键系于公民合法住宅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但是,社会法律实践中,对公民住宅的保护力度,根本没有达到“禁止”非法侵入的程度。以前发生过的相关案件,也存在过争议。尤其在涉及人身伤害事件中,对于住宅主人致死对方,究竟要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争议非常之大。
主张加大住宅保护力度的,认为对于暴力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应当对反击暴力侵入的公民设置难以把握的条件。因为在这种紧急事态中,公民的住宅被暴力非法侵入,自己的生命失去保障;只有有效制服非法侵入者,才能确保自身安全。
其实,这里暗含的道理是:尊重宪法权威,法不应该向非法低头。如果我的住宅也不能有效保护我的生命安全 ,那宪法条文不就形同虚设了吗?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需要通过修法、释法、判例来实现。
当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有可能付出生命代价时,“禁止”才会不怒自威,给人们画出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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