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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定价申报 settle 后的补偿调整
比利时目前在转让定价申报相关的补偿调整方面几乎没有实践经验,其实际运作效果仍有待观察。
2、非本地企业本地分支机构与本地子公司的税收差异
总体而言,比利时本地分支机构与比利时子公司的税收待遇平等,唯一主要例外是:比利时不对分支机构征收 “分支机构利润税”,以替代比利时子公司向母公司或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股息时需缴纳的股息预提税。
3、非居民的资本利得
非居民企业股东出售比利时公司股票时,比利时不征收(资本利得或其他)税收。在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个人股东出售比利时公司股票可能需缴纳比利时资本利得税,但这并非普遍规则。
4、控制权变更条款
对于非居民集团或母公司上层间接处置比利时公司股权的行为,比利时无适用的控制权变更条款。但比利时针对比利时公司自身制定了控制权变更条款:若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将限制其某些税收属性(尤其是净经营亏损)的使用,除非该控制权变更具有真实的财务或经济正当理由。
5、确定外资本地关联企业收入的公式
仅在以下情况下,对比利时通过分支机构运营的非居民纳税人适用最低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延迟提交纳税申报表;
账簿记录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
届时,将至少与三名可比纳税人进行对比,并适用每年最低 47,800 欧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
6、本地关联企业付款的扣除
比利时对于本地公司支付给非本地关联企业的管理和行政费用,无明确的扣除判定标准。可采用任何合理的公式(基于销售额、员工数量或其他可靠标准)。
7、关联方借款限制
比利时实行 5:1 的资本弱化规则,以限制本地公司(无论是否为外资所有)向非本地最终受益人支付或应付的可扣除利息金额。此类贷款(以及来自避税地贷款人的直接或间接贷款)的利息,仅在受限制贷款金额不超过比利时借款人权益五倍的范围内可扣除。此外,对于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免税或低税贷款人的利息,贷款真实性及利率公允性的举证责任倒置;若比利时税务机关拒绝此类利息扣除,纳税人需自行证明贷款真实合法且利率符合公允水平。
2016 年 6 月 17 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关联方之间贷款利息,适用基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新利息扣除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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