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入高速,丢弃灭火器、锥形桶、石块、树枝等物,造成四辆汽车因碰撞受损。近日,江西丰城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例,犯案的男子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2月5日22-23时许,陈某军从丰城市石滩镇陈家村岗上组无名道路进入高速防护护栏缺口,将灭火器、锥形桶等物丢至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并在高速外侧树林内寻找石块、树枝再次丢弃至高速公路行车道上。
熊某某等4人驾驶车辆经过时,因躲避不及,与地面上的灭火器、石块等物发生碰撞,造成4辆汽车保险杠、轮胎等多处受损,损失合计2万余元。
陈某军于2025年2月6日3时许被抓获到案。经江西省某某医院鉴定,陈某军在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军属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军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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