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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强奸案刑事辩护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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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是辩护二十余年)

强奸犯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不仅关乎被害人的人身权益与精神福祉,更直接决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始终处于高压打击态势。此类案件因涉及隐私性、证据特殊性、伦理争议性等多重特征,辩护工作面临证据审查难度大、法律适用争议多、社会舆论压力强等诸多挑战。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二十余年,多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实现无罪、改变定性或大幅从轻量刑的辩护效果。为系统梳理强奸案辩护的核心要点,助力司法实践中精准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团队特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典型案例,撰写本辩护指南。

一、强奸罪案件的司法特征与辩护空间

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辩护工作的复杂性,具体呈现三大核心特征:其一,证据体系的“脆弱性”与“一对一”困境。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封闭空间,直接证据往往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稀缺,极易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如《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陈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11),被告人零口供且无直接指向性痕迹物证,全案依赖被害人陈述及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证据审查难度极高。其二,法律适用的“争议性”与“动态性”。从“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要件认定,到“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主观明知判断,再到轮奸、情节恶劣等加重情节的界定,均存在大量司法解释空白与裁判尺度差异。其三,社会舆论的“敏感性”与“干预性”。强奸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时,易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关注,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压力,影响司法公正裁量。如席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5-02-1-182-002)中,被告人亲属泄露被害人隐私引发网络暴力,给辩护工作带来额外舆论风险。

上述特征叠加导致强奸案辩护存在三大痛点:一是侦查阶段证据固定不及时,易出现物证灭失、言词证据失真等问题;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把握缺乏精准策略;三是审判阶段对“违背妇女意志”“主观明知”等核心要件的质证难以突破。这些痛点直接决定了被告人在无专业律师介入时,极可能因证据认知不足、法律适用偏差而丧失合法辩护权利。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自2003年组建以来,始终以“精准辩护、权利保障”为核心宗旨,团队负责人张万军教授系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深耕刑法学研究二十余年,团队建立了涵盖《人民法院案例库》《刑事审判参考》等权威来源的性侵案件案例数据库,形成“案例检索—规则提炼—策略匹配”的标准化辩护流程。针对每起案件,团队均会检索同类典型案例,精准定位裁判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二、强奸案核心裁判规则解析

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的结晶,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依据。本部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强奸类典型案例,从无罪、改变定性、量刑情节三个维度,提炼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裁判规则,并标注对应案例入库编号与裁判要旨,为辩护策略制定提供精准指引。

(一)无罪裁判规则

1.证据不足型无罪:“一对一”证据下的证明标准把握

核心规则:强奸案的定案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在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且无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的“一对一”案件中,若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瑕疵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为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梁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3-1-182-001)

裁判要旨: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梁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前女友郭某某发生性关系,但梁某否认指控,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郭某某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最终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司法解读: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法院审查时会重点关注:1. 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与合理性,如案发时间、地点、暴力手段等细节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常理;2. 间接证据的印证力度,如是否存在伤情鉴定、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供述的可信度,如被告人翻供是否有合理理由,供述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

2.自愿型无罪:“半推半就”与真实意愿的区分

核心规则:“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若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自愿,或被害人的反抗行为不明显且存在“半推半就”情形,结合案发前后双方关系、行为表现等证据,可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邓某甲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9)裁判要旨:两名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活动中,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轮奸。如果其中一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则不构成轮奸情节,但其为他人实施强奸犯罪提供配合、帮助的,构成强奸共犯。本案中,被害人深夜自愿与邓某甲到宾馆房间,已预见到可能与邓某甲发生性关系,邓某甲第一次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虽有轻微反抗,但发生性关系后未再推阻,且后续发生性关系时均予以配合,故邓某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未违背意志,不构成强奸罪,仅因协助邓某乙实施强奸构成共犯。

司法解读:认定“自愿”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 案发前双方关系,如是否为恋人、朋友等亲密关系,是否有过性接触史;2. 案发时的环境与行为表现,如被害人是否主动前往封闭空间,是否有主动饮酒、衣着暴露等行为;3. 案发后的反应,如被害人是否立即报案,是否向亲友哭诉,是否有索要赔偿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半推半就”的认定需严格区分,若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且有实质反抗行为,仅因力量悬殊或恐惧而停止反抗,不能认定为自愿。

3.情节显著轻微型无罪:未成年人早恋中的特殊考量

核心规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早恋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若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可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李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3-02-1-182-00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李某刚满14周岁,与同校幼女在早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虽致幼女怀孕,但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方谅解且一贯表现良好,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读:此类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1. 主体要件:行为人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系与行为人年龄相近的幼女;2. 主观要件:双方系早恋关系,发生性关系系自愿;3. 情节要件:偶尔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怀孕、重伤等)。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或造成怀孕等严重后果,即使系早恋自愿,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改变定性裁判规则

1.此罪与彼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分

核心规则: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均侵犯公民性自主权,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强奸罪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插入式性行为;强制猥亵罪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若行为人无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仅实施了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典型案例: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本案中,周某的犯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强奸罪);第二阶段将被害人带回家清理痕迹;第三阶段再生欲望实施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罪)。因强奸与猥亵行为间隔时间长、空间发生变化,系另起犯意,故以两罪并罚。

司法解读: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1. 主观目的:审查行为人是否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图,可通过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发时的行为表现等证据综合判断;2. 客观行为:审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插入式性行为,若仅实施了抚摸、亲吻、口交等非插入式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3. 行为关联性:若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系同一犯意下的连续行为,可认定为强奸罪的吸收行为,否则应数罪并罚。

2.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强奸与其他罪名的牵连关系

核心规则:行为人以强奸为目的,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绑架等手段行为,若手段行为与强奸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若手段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且与强奸行为无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穆某山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行为人对强奸意图有明确、稳定的供述,且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动机,应当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为,应以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认定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不再单独、重复评价。本案中,穆某山以强奸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并实施强奸未遂,其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系强奸的手段行为,故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读:此类案件的认定需把握“牵连关系”的核心——手段行为是为实现强奸目的而实施的必要行为。若行为人侵入住宅后临时起意实施强奸,或侵入住宅与强奸行为无直接关联,则应分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强奸罪并罚;若侵入住宅的唯一目的是实施强奸,则以强奸罪一罪定罪。

3.共同犯罪定性:轮奸与普通共同强奸的区分

核心规则: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要求两名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强奸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强奸行为,且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若行为人之间无共同强奸故意,或未在同一时空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轮奸,仅构成普通共同强奸。

典型案例:保某宁、樊某轩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15)

裁判要旨:轮奸是强奸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强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及犯意联络,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强奸的犯罪合意。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轮奸的关键。共同强奸合意的形成时间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本案中,保某宁在实施强奸期间微信邀约樊某轩共同强奸,樊某轩同意并前往,二人形成事中共谋,且在同一空间先后实施强奸行为,构成轮奸。


(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注重刑事法理在辩护中的运用)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强奸案辩护的核心抓手,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刑罚轻重。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可将影响强奸罪量刑的情节分为法定从重情节、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及从严处罚的特殊情形四类,各类情节的适用均有明确裁判规则指引。

1. 法定从重情节

法定从重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必须在量刑时加重处罚的情形,辩护中需首先核查是否存在此类情节,同时审查情节认定的合法性。

奸淫幼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关联案例】张某恩强奸案(2024-02-1-182-016)裁判要旨: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司法解读:此情节的核心是 “明知” 的认定,对于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即使其身体发育成熟,若行为人通过被害人衣着(如校服)、言行(如提及在读小学)等可判断其可能为幼女,仍需认定 “明知”,进而适用从重处罚。

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罚;若多次实施性侵,可认定为 “情节恶劣”。

【关联案例 1】尹某龙强奸案(2024-02-1-182-005)裁判要旨:共同生活的继父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联案例 2】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2023-02-1-182-012)裁判要旨: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司法解读:“特殊职责” 不仅包括法定监护职责,还包括事实上的照护关系(如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此类情节叠加 “多次性侵” 时,量刑将直接进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

明知感染艾滋病而性侵: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奸淫幼女的,可认定为 “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关联案例】王某某强奸案(2023-14-1-182-001)裁判要旨:被告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然奸淫幼女,客观上可能造成幼女感染的风险,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司法解读:此情节的认定需证明被告人 “明知” 感染艾滋病,可通过医疗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如配偶证实其知晓病情)等证据综合认定。

2. 法定从宽情节

法定从宽情节是刑法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是罪轻辩护的核心突破点。

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但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关联案例】孙某贵强奸案(2024-02-1-182-007)裁判要旨: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司法解读:辩护中需核查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如是否被通缉后投案)、供述的真实性(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若被告人仅投案但否认核心犯罪事实(如否认发生性关系),则无法认定自首。

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

【关联案例】吴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03)裁判要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 “恋爱” 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司法解读:该案中被告人 “到案后如实供述” 的坦白情节,结合未成年人、赔偿谅解等情节,成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关键。辩护中需固定被告人首次供述的真实性,避免后续翻供影响坦白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联案例】李某强奸案(2023-02-1-182-00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认定为 “造成幼女伤害” 或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第 3 款第 5 项或第 6 项予以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手段、奸淫次数、怀孕次数及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等因素,判断致使幼女怀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第 8 项规定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据以决定是否加重处罚。

司法解读: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幅度需结合 “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权益,也要考量被告人的年龄、成长背景、悔罪表现等,如该案中被告人刚满 14 周岁、取得谅解、一贯表现良好,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联案例】穆某山强奸案(2024-18-1-182-001)裁判要旨:行为人对强奸意图有明确、稳定的供述,且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未供其他侵入被害人住宅的动机,应当根据行为人供述,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强奸的故意。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实施强奸犯罪,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客观上着手实施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行为,应以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认定构成强奸罪,手段行为不再单独、重复评价。

司法解读:该案中被告人为实施强奸侵入住宅,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认定为强奸未遂。辩护中需区分 “着手”(如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与 “预备”(如前往作案地点),以及 “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阻止)与 “自动放弃”。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关联案例】周某、邹某强奸案(2023-02-1-182-006)裁判要旨:当被告人未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有其自身不愿再实施的主动性因素,又有被害人坚决反抗所致客观阻碍的被动性因素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案发时空条件、个人主观认识及意志、客观阻碍因素的作用等进行全面审查。如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停止犯罪确系以主动性因素为主,即 “能为而不再为”,认定为犯罪中止为宜;反之,如系被动性为主,则认定为犯罪未遂。

司法解读:中止与未遂的核心区别在于 “主动性”,辩护中需通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环境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 “自动放弃”(如停止暴力并离开)而非 “被迫停止”(如因被害人反抗无法继续)。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联案例】张某甲等强奸案(2023-02-1-182-015)裁判要旨: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当然,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司法解读:共同强奸中,即使部分被告人未得逞,仍按既遂论处,但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如仅提供场地、未直接实施暴力)认定为从犯,进而获得从宽处罚。


(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办公场所附近外景)

3. 酌定从宽情节

酌定从宽情节虽非刑法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影响重大,辩护中需积极挖掘并举证。

赔偿谅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从轻处罚,但需结合犯罪性质、情节综合考量。

【关联案例】林某龙强奸案(2023-04-1-182-001)裁判要旨: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或是被害方谅解,属于犯罪后的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但是,量刑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各种量刑情节,包括从重、从轻的情节,法定、酌定的情节都需要权衡。其中,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决定被告人刑罚的最基本因素,片面夸大积极赔偿或谅解等罪后情节的作用,忽视犯罪性质和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都是不正确的。实践中,在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要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判。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其社会危害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区别,在处理时,如果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原则上应从轻处罚,而且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力度,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成被害方的谅解。只要赔偿得好,被害方又谅解的,就可以大胆地从轻,一般都不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属于 “以钱买命”。但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但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还是应依法判处死刑;也就是说,要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量刑社会效果的评价不能仅局限于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

司法解读:赔偿谅解并非 “万能从宽”,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如强奸致死、累犯)的案件,即使赔偿谅解也可能判处死刑;但对于民间纠纷引发、情节较轻的案件,赔偿谅解可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辩护中需协助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确保谅解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从宽处理。

【关联案例】吴某某强奸案(2024-02-1-182-003)裁判要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 “恋爱” 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司法解读:该案中被告人 “自愿认罪认罚” 是获得缓刑的重要情节。辩护中需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无刑讯逼供、威胁等情形),同时结合其他情节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初犯、偶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的,可从轻处罚。

【关联案例】付某洋强奸案(2023-02-1-182-004)裁判要旨: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殴打、恐吓等典型暴力、胁迫手段,被害妇女也未采取激烈手段予以反抗的,认定是否 “违背妇女意志”,应当在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发场所环境,双方关系、地位,以及被害妇女在发生性关系前、中、后的行为表现、意思表示,予以准确认定。

司法解读:若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手段相对缓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辩护中可重点强调其主观恶性小、再犯风险低,争取从轻处罚。

4. 从严处罚的特殊情形

除法定从重情节外,司法实践中对某些情节会从严把握量刑,辩护中需主动应对并提出合理抗辩。

轮奸: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关联案例】保某宁、樊某轩强奸案(2024-02-1-182-015)裁判要旨:轮奸是强奸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强奸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及犯意联络,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实施强奸的故意,形成共同强奸的犯罪合意。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轮奸的关键。共同强奸合意的形成时间既包括事前,也包括事中。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通过邀约或暗示等方式,与他人形成强奸合意,属于事中的共谋,亦应认定为具有轮奸故意。

司法解读:轮奸的核心是 “共同故意及犯意联络”,若行为人之间无共谋(如一人强奸后另一人临时起意且未与前者沟通),则不构成轮奸。辩护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供述)。

多次性侵、性侵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或性侵多名被害人的,可认定为 “情节恶劣”,从严处罚。

【关联案例】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2023-06-1-182-002)裁判要旨:对于性侵犯罪案件,一审量刑明显偏轻,被告人上诉但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如被告人存在其他遗漏犯罪事实,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在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性侵幼女犯罪。

司法解读:此类情节因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量刑通常较重。辩护中需审查 “多次” 的认定是否准确(如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指控)、被害人数量是否有夸大,同时通过悔罪、赔偿等情节争取酌情从宽。

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强奸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被害人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罚。

【关联案例】周某某强奸案(2023-02-1-182-008)裁判要旨:刑法、司法解释虽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条文文义可知,“其他严重后果” 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的具体情形,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 “造成幼女伤害”,在今后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适用。

司法解读:辩护中需审查后果与强奸行为的因果关系(如被害人自杀是否存在其他诱因)、被告人对后果的主观心态(如是否为报复灭口而故意杀人),避免将间接后果直接归责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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