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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行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公安机关仍在对原案继续侦查,未终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行为人申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受理申请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
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杜雪
答疑人郭志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被不起诉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依法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具体理由如下: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上述咨询内容反映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意味着原案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属于典型的法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之规定,可以提起公诉,后续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有罪,从而出现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但上述情形仅是一种可能,也是一种特例,是在一个已经完结的诉讼程序之外另行开展的独立的诉讼程序,不能因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形而否定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否定法律一般规则的稳定性和效力。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被不起诉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符合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条件,且没有法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予以国家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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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编辑:张宁 张苏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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