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诈骗犯罪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辩始终是核心战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从形式合规更多地转向实质穿透,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杜邈主任《实质重于形式:诈骗犯罪非法占有之判断方法》一文可以得到印证。这一转向对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为精准辩护提供了新契机。本文从辩护律师视角出发,结合该文确立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违约表现"三维审查框架,系统梳理非法占有目的辩护的实务要点与突破路径。
一、司法认定转向: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穿透的辩护应对
杜邈检察官在文中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应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过民事经济活动的外观形式和表面现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表态标志着检察机关将摒弃"有欺骗即推定有非法占有"的简单逻辑,转向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事实性、整体性、动态化审查。
辩护要义:面对穿透式审查,辩护律师不应再局限于"存在基础交易""具有部分履约能力"等表面抗辩,而需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向司法机关呈现行为人的真实经营逻辑与履约可能性。辩护策略应从"消极防御"转向"积极建构",在司法机关审查的三个维度中植入"反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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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能力审查中的辩护要点:从静态资产到动态经营的反证
(一)破解"资不抵债"的形式推定
原文指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将"账面资不抵债"直接等同于无履约能力。
辩护突破口:
1. 未实现债权的激活证明:辩护律师应系统梳理行为人的对外应收款、未决诉讼中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杜文所述案例,行为人"同期有多个已签约未施工的工程项目,对外有大量未收取的工程款项",此时应通过施工合同、项目审批文件、发包方付款能力证明等,构建"预期现金流模型",证明资产流动性足以覆盖债务。
2. 担保能力的实质还原:当行为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时,辩护需穿透担保形式,证明担保人的实际代偿能力。对于"连环担保""关联公司担保"等特殊形式,应提交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征信报告,甚至引入会计师、评估师作为专家辅助人,证明担保链的真实价值。
3. "空壳公司"的功能性辩护:即便行为人使用"空壳公司"签约,若能证明该架构符合行业惯例(如建筑领域的项目公司模式),且资金未用于个人挥霍,应主张其系正常商业风险隔离行为,而非诈骗工具。
(二)拆解"拆东墙补西墙"的指控逻辑
原文将"借新还旧"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表征,但强调需区分"正常资金周转"与"资金池诈骗"。
辩护核心:证明"期限错配"的商业合理性。辩护律师应提交:
- 行业惯例证据(如工程行业"先垫资后回款"的普遍性)
- 资金使用成本分析(证明融资成本未畸高)
- 项目盈利预测报告(证明最终可覆盖本息)
- 资金归集使用的账务明细(证明未个人占有)
典型案例辩护思路:如杜文所述"机场接送服务"案,行为人让被害人取回本金而被拒收,最终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辩护律师应抓住"主动还款意思表示"这一核心,通过录音、短信、证人证言固定行为人还款邀约证据,将被害人"拒绝受领"的事实转化为阻却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辩点。
(三)纠正"一对多欺诈"的数额误算
原文强调"一物多卖"型诈骗需比对"承诺对价总额"与"财产实际价值"。
辩护策略:提出"履约顺序优先权"抗辩。行为人虽有多重处分,但若其具有明确的履约顺位安排(如按合同订立时间、付款比例等),且有能力保障首位权利人实现债权,则对后续交易不应认定为诈骗。需提交履约计划书、与被害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多重处分系"应急融资策略"而非"连环诈骗"。
三、履约行为审查中的证据质证:从表面用途到真实目的的解构
(一)资金用途的"生产经营"扩大解释
原文列举了"未投入生产经营""投入规模不成比例""虚假生产经营"三类情形。
辩护质证要点:
1. 生产经营的广义界定:行为人将资金用于偿还旧债,若能证明旧债系前期生产经营所欠(如采购原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应主张"借新还旧"本质是维持经营连续性。需提供上游合同、发票、对账单等证据链。
2."不成比例"的量化抗辩:对"投入规模与募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的指控,应引入行业标准数据。如 P2P 平台运营成本占比、建筑工程预备费比例等,证明资金使用符合行业规律。必要时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对"生产经营相关性"进行专项审计。
3. "空转"行为的合理解释:对于资金在关联公司间流转,应提交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集中管理协议,证明系规范化财务管理行为。如杜文所述"空壳公司"案,若能证明6家公司系业务板块分工,资金流转有真实贸易背景,则可切断"诈骗"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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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模式的"异常性"辩护
原文提出"高买低卖""利息倒挂""背离交易规律"三大异常模式。
辩护拆解:
-"高买低卖"的商业合理性:在快速去化、回笼资金等紧急情形下,折价销售具有商业正当性。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现金流危机证明函、行业淡季促销惯例等证据,证明"贱卖"是为避免更大损失的自救行为。
-"利息倒挂"的行业特殊性:在供应链金融、过桥资金等领域,"高融低放"是获取客户资源的常见策略。应提交商业计划书、客户获取成本分析、长期盈利模型,证明短期亏损具有战略意义。
-"背离交易规律"的专业抗辩:对于股票操作不符合常规,应申请证券从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证明行为人的交易策略属于"量化对冲""程序化交易"等特殊模式,非无获利意愿的任意操作。
(三)交易标的的"目的实现"理论运用
原文引入"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强调交易目的是财产损失判断的核心。
辩护应用:
1. 交易目的的具体化:辩护律师应主动界定被害人的真实交易目的。如保健品诈骗案中,若被害人同时是"代理商",其目的不仅是"治疗"更是"代理获利",则行为人提供的产品虽有功能夸大,但具备基本商品属性且市场价格未严重背离,应主张被害人损失的是"预期代理利润"而非财产本身,属民事欺诈范畴。
2. 对价相当的量化标准:对于"藏品""艺术品"等价值弹性大的商品,应提交多家拍卖行、鉴定机构的估值报告,证明价格差异在合理浮动范围(如30%以内)。同时收集被害人专业知识背景证据,证明其系"合格投资者",应承担正常商业风险。
四、违约表现审查中的事实还原:从失联推定到积极履约的反证
(一)民事诉讼参与度的辩证利用
原文指出,"二次欺诈"型应诉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策略:主动启动民事诉讼。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起诉,或积极参与应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应主张其通过公权力渠道解决纠纷的意愿。需提交起诉状、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法律文书,证明其"不逃避"的主观状态。对于"变造证据"指控,应区分"证据瑕疵"与"伪造证据",前者可能系记忆偏差、管理混乱所致,不应升格为刑事评价。
(二)协商过程的"还款邀约"固定证据
原文强调"还款请求"与"被害人态度"的互动关系。
辩护操作: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协商阶段,必须采用书面、录音等可追溯方式提出具体还款方案(如分期计划、以物抵债清单)。一旦被害人拒绝并报案,这些证据将成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证明。辩护词应引用原文"机场接送服务"案作为类案参照,强调"被害人拒收"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阻断作用。
(三)还款协议履行障碍的客观归因
原文认为,"债转股"后转移资金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若行为人在协议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如政策突变、合作方违约)导致履行困难,应提交政府文件、第三方违约证明、资金流向的被迫转向证据,证明"未还款"系客观不能而非主观不愿。同时,若行为人持续通过劳动、经营创造还款条件(如打工还款、保留核心资产),应主张其"排除意思"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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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整合性辩护策略:构建"三维度正向证明体系"
面对检察机关穿透式审查,辩护律师应建立"三位一体"的抗辩体系:
1. 履约能力维度:提交《资产状况专项说明》+《预期收益审计报告》+《担保能力评估》,证明"资产+债权+担保"三维价值覆盖债务总额。
2. 履约行为维度:制作《资金用途流向图》+《生产经营相关性分析》+《对价相当性说明》,证明资金未脱离生产经营轨道,被害人获得相当价值。
3. 违约表现维度:汇编《民事救济行动清单》+《还款沟通记录》+《履约障碍证据包》,证明行为人始终处于"可追及"状态,未切断民事解决路径。
核心辩护逻辑: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向运用——即便存在欺诈手段,只要实质履约可能性始终存在,被害人最终损失系市场风险、经营失败等民事因素所致,则不构成诈骗犯罪。辩护词应反复强调:"欺骗不等于诈骗,亏损不等于占有",要求检察机关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
结语
杜邈检察官一文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确立了精细化、实质化的审查标准,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刑事辩护的本质是"说服司法者",而非"对抗司法者"。辩护律师应主动拥抱穿透式审查,将"实质重于形式"转化为"实质无罪"的辩护利器,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引入专业辅助人、强化类案检索,在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违约表现三个战场上,向司法机关呈现一个"虽有过错但无犯意、虽有欺骗但无占有"的当事人形象,最终实现刑民界分的精准化与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特别说明:本文观点系基于杜邈检察官《实质重于形式:诈骗犯罪非法占有之判断方法》(载《人民检察》2024年第18期)的实务延伸,原文作者对该理论的构建具有开创性贡献,本文辩护视角的解读旨在促进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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