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古丈县司法局特精选我县行政执法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部门“选择性执法”问题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选择性执法 营商环境 执法规范 公正文明
【基本案情】
2024年X月,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某部门执法人员在XX路(全路段禁停)开展违停车辆执法时,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经查,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张某、王某在XX路巡查,发现7台机动车违规停放,却仅对其中一台临街经营户李某的车辆采取车轮上锁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处罚措施,其他6台未处理。此行为被群众拍摄传播,引发质疑。李某认为执法人员因其多次对占道经营整治提出异议而故意针对,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监督处理】
一是立案调查与核实: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成立调查组,调取执法记录仪影像、违停照片、处罚决定书存根等证据,询问涉事执法人员、被处罚人及目击群众。调查证实,在7台违停车辆事实清楚、情节相似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仅处罚其中一台,构成“选择性执法”。
二是认定问题与性质: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属于执法不公、标准不一,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破坏法律严肃性,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背道而驰。
发出监督文书: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向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指出问题,认定该次执法行为不当。
三是督促整改与问责:纠正违法行为:责令该部门撤销对李某的不当处罚决定,退还罚款并道歉。
追究人员责任:建议对张某、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移送纪委监委。
完善执法制度:督促该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健全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强调“同案同罚”,加强法制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是跟踪回访: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跟踪回访,确认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该部门在全局通报事件并组织专题学习。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纠正“选择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是彰显执法监督刚性约束力:通过有效调查核实和监督程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体现内部层级监督作用。
二是突出公平公正为行政执法生命线:“选择性执法”严重侵蚀政府公信力。本案处理明确宣示,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执法标准统一和结果公正。
三是体现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本案通过纠正不公执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传递政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
四是警示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此案为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敲响警钟,要求加强一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完善执法程序,细化裁量标准,从源头预防和杜绝“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等问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案例二
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某部门“小过重罚”执法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 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裁量权 营商环境 小过重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精品茄子”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调查,该批次茄子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然而,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28.53元,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是违法所得金额的近四十倍,且在该类违法行为中,未充分考虑当事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适应,存在“小过重罚”问题,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并向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提出执法监督申请。
【监督处理】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收到监督申请后,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通过调阅案卷、询问执法人员、走访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核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认为:
1、事实认定清楚,但裁量不当。该部门对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茄子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未能全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以及本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
2、忽视从轻情节。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极低,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或至少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显著轻微情节。该部门在处罚决定中未予充分考虑,导致处罚畸重。
基于以上调查结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向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指出该处罚决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责令其自行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在法定时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节重新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理。
该部门收到监督意见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依法撤销了原“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依据法律和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况,重新作出了处理。
【典型意义】
1、彰显了过罚相当原则的法治精神。行政处罚不是越重越好,其根本目的在于纠正违法、教育引导。本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紧紧抓住“过罚相当”这一核心,有力地纠正了行政执法中“为罚款而罚款”“以罚代管”的错误倾向,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法治的精度与温度。
2、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本案通过对具体个案的监督,为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准确适用裁量权基准树立了标杆。它警示各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综合考量违法动机、手段、后果、改正措施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裁量权的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任性与滥用。
3、护航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对市场主体,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随意的“重罚”“乱罚”是营商环境的“痛点”。本案的成功监督,切实减轻了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传递了“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的明确信号,为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三
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某部门“该立不立、怠于作为”执法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 该立不立怠于作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25年X月,王某通过12315平台向古丈县某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反映其从“古丈县威佑商贸行”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请求依法查处。该部门接到举报后,启动了相关调查程序。
经查,执法人员无法通过注册登记信息联系到该商贸行的法人代表,且现场核查确认,该商贸行未在其工商注册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基于上述情况,该部门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威佑商贸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以此作为案件处理的完结,未对王某举报的“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本身进行立案调查。
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该部门仅将企业列为异常状态而未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属于履职不彻底,遂向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申请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受理监督申请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慎审查。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认为:该部门在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行为符合规定。然而,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对具体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承担不同的法律功能。本案中,威佑商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是独立于其是否在注册地经营的另一违法线索。该部门以“找不到主体”为由,仅采取列异措施而不再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实质上混淆了不同行政监管手段的适用条件,属于“怠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该立不立”情形,可能导致违法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据此,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向该部门下达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指出其处理决定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与法律适用错误,责令其立即纠正,对王某举报的威佑商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履行立案审查程序。
该部门收到监督意见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整改。撤销了原处理结论,依法对威佑商贸行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同时,鉴于该主体已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该部门在立案后,根据调查需要,依法采取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等后续调查手段,确保案件程序合法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指出了基层行政执法中一类常见误区,即用信用监管措施替代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具有重要的警示和规范意义。
1、厘清监管职责边界,防止程序空转。本案明确区分了“地址失联”与“行为违法”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监督意见纠正了以“列异”代替“查处”的错误做法,防止行政执法程序因当事人失联而“空转”,确保每一项具体的违法线索都能进入依法处理的轨道,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规范“失联主体”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执法效能。本案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当事人失联的情况时,不应简单止步于列异,而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积极运用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继续推进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理。这为处理同类“僵尸企业”“失联主体”违法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案件办理质量。
3、强化监督刚性,保障实质正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不仅关注程序是否启动,更关注职责是否全面履行。本案中,监督机关穿透形式审查,直指行政机关未能全面履职的实质,有效避免了违法行为因执法环节的畏难情绪或认识偏差而逃脱监管,切实保障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实质公平。
案例四
古丈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某部门“乱罚款、一事二罚”问题执法监督案
【关键词】
案卷评查乱罚款 一事二罚 移送纪委监委
【基本案情】
在古丈县行政处罚案卷抽查中,发现某部门办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疑点。该案中,当事人于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存在超原土地证批准面积占用土地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工两个情节。该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构成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1、对超占土地行为罚款943元;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罚款14843元。
【监督处理】
经评查研判,认为该案处理违反《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的建设行为是一个整体,其“超占土地”与“未办规划许可”是同一行为过程触发的不同法律评价,而非两个独立、可分的行为。该部门分别予以罚款,构成重复处罚。
评查组据此下发监督意见,要求其纠正错误。该部门采纳意见,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依据当事人整体违法事实,重新调查、合并考量,依法作出了一个综合的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1、明晰“一事”界限,严防重复处罚:本案警示执法机关,应基于行为本身而非触犯的法条数量来认定违法行为的个数。对一个连续性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应作为一个整体处理,避免机械分割、重复处罚。
2、强化程序规范,体现过罚相当:纠正本案不仅在于撤销重复罚款,更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重新裁量,确保最终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体现处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3、凸显监督效能,规范执法行为:本案通过常态化案卷评查机制发现并纠正典型程序违法问题,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的预警与纠错功能,对促进各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来源:古丈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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