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宅神圣不可侵犯:谁能守护公民最后的安全堡垒与生命尊严?
当一个人的私宅可以被他人肆意闯入而不受法律制裁时,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已然崩塌。私宅不仅是四面墙围成的物理空间,更是公民抵御外界侵害的最后堡垒,是生命尊严得以存续的最后屏障。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曾言:"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法谚深刻揭示了住宅权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从古罗马的"家父权"到现代法治国家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人类历经千年才确立的这一基本权利,若因司法实践的偏差而形同虚设,无异于将公民赤裸裸地暴露在暴力威胁之下,使宪法承诺的生命尊严沦为空洞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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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与正文无关,村塾梅花版面。为新藏线,即219国道风景】
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历史几乎与人类文明同样悠久。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明确规定:"如有人夜间闯入私宅,主人可将其杀死而不负法律责任。"中国古代法律同样严惩"夜无故入人家"者,《唐律疏议》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东西方法律传统不约而同地赋予住宅特殊保护,正是因为认识到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状态。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将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列为三大自然权利,而住宅恰是这三者的物质载体。法国大革命后,《人权宣言》将住宅不可侵犯作为基本人权写入宪法,奠定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历史告诉我们,当住宅权得不到保障时,人的尊严就会像沙滩上的城堡,随时可能被任意袭来的浪涛吞噬。
从法律体系内部观察,住宅权构成了一张相互支撑的权利网络的核心节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亦设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违反住宅权的行为施以刑事处罚。这些规定绝非孤立的条文,而是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构成有机整体。当非法侵入者破门而入时,他不仅侵犯了物理空间,更撕裂了法律为公民编织的安全网。试想,若一个人在自家卧室都不能确保安全,又如何敢言在公共场所享有人身自由?若连安睡之处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财产权的保护又从何谈起?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决定了,住宅权一旦失守,整个权利大厦将岌岌可危。
住宅权与正当防卫权的关系,构成了公民对抗不法侵害的双重法律屏障。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住宅受侵犯时具有特殊意义——家是一个人最熟悉的环境,也是保护家人安全的最后阵地,当暴力侵入发生时,防卫者往往处于极度恐慌状态,法律不能要求他们在电光火石之间精确拿捏防卫限度。美国"城堡法则"、英国"住宅防卫特权"等法律原则,都承认住宅内防卫的特殊性。若司法实践忽视这一特殊性,将导致公民面对入侵时畏首畏尾,变相鼓励不法分子肆无忌惮。法律绝不能要求公民在自己的城堡中做任人宰割的羔羊。
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在秩序与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它为所有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这种秩序的核心,正是每个公民都能在自己的私密空间中获得免于恐惧的自由。当法律不能有效保护这种最基本的安全需求时,社会契约就会面临解体危险。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人在家中随时可能遭遇闯入而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社会,还能称之为文明社会;我们也难以认同,当家人在暴力威胁下战栗时,法律却要求他们保持绝对克制。这样的社会或许有法律条文,但已失去法律的灵魂——正义。
私宅的神圣性不是一项可以讨价还价的权利,而是现代法治不可触碰的底线。从历史长河看,人类为争取住宅安全付出了太多代价;从法律体系看,住宅权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社会秩序看,住宅安全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当有人质疑住宅防卫的正当性时,我们应当坚定回应:我的家就是我的城堡,在这座城堡中,我不仅有权利生存,更有权利有尊严地自卫。法律保护这一权利,不仅是保护四面墙内的安全,更是保护整个社会的正义根基。唯有坚守这一原则,宪法承诺的生命尊严才能从纸面走向现实,每个公民才能在深夜安眠时确信:我的家,法律为我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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