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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经常用宪法里说了阶级斗争将长期存在,以此作为对民营经济和先富群体要进行“阶级斗争”的依据,这恰恰是对宪法规定的误解和片面解读,我们今天就用宪法来反驳这一错误认知。
首先要建立一个共识,宪法作为我国统一、权威的根本大法,宪法内部的所有条款必须是和谐统一、相互支持、而非相互矛盾的。我们必须认同宪法体系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你不能为了证明一个条款正确,就去否定其它条款的效力。这是必须先达成的共识,也是继续讨论的前提。
现在我们来看宪法序言中的原文:“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这段原文权威地表达了两个内容:
一、前提是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这意味着从宪法上宣告了,已经不存在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作为被斗争的对象。如果将任何一个通过合法经营致富的个体视为“阶级敌人”,在宪法前提上就是不成立的。
二、对象是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这里明确将斗争对象界定为 “敌对分子”,这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而不是一个经济概念,判断标准是其行为是否“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一个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创造就业的企业家,是建设者和贡献者,恰恰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怎么会是“敌对分子”?
这就很清楚了,即使宪法原文提到了“阶级斗争将长期存在”,也完全不是你错误理解的对民营经济和先富群体进行非法治化的所谓“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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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根据宪法的体系解释原则,任何一个宪法条款,不可能互相冲突、自相矛盾。
我们再看看其它宪法条款。
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原则。
这证明了宪法从未授权“运动式”和“非法治”的斗争方式,而是必须严格遵守“依法治国”。那么有些人支持“阶级斗争”的具体法律在哪里?如果认为“阶级斗争”条款可以凌驾于“依法治国”条款之上,为运动式、非法治的斗争开绿灯,那就不是在拥护宪法,这本身就是违宪的。
如果按照有些人所理解的,阶级斗争的对象是“资产阶级”和“私有制”,请问如何解释宪法同样白纸黑字写明的以下条款:
宪法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些宪法条款,明确说明,有的人要“阶级斗争”的对象,恰恰是宪法要保护的对象。
我们将以上所有条款放在一起,只能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唯一的正确结论,那就是宪法所允许的“阶级斗争”,是在“依法治国”框架下,为了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根本目标,对那些破坏这一目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法律斗争。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斗争”,也有了具体法律依据,比如《民法典》、《反垄断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
这些具体法律条款,都是在宪法框架内的具体化、内容化,是“依法治国”的法律依据。而有些人错误理解的“阶级斗争”对象和形式,并没有任何针对民营经济和先富群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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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片面理解,引用宪法的 “阶级斗争”条款,在他们的错误解释下,意味着可以对合法的民营经济和富人进行非法治的斗争。这显然和宪法第五、六、十一、十三条条款自相矛盾。
唯一正确解释就是,“阶级斗争”这一条款必须在后几条条款所设定的法治框架、基本经济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之下去执行。“阶级斗争”在现阶段的正确含义是运用法治手段,去斗争那些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治国始终是最高原则。
所以,有的人引用宪法,那么就正确理解宪法,我们都共同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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