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影视行业IP改编的实践中,小说作者与电影公司的合作模式往往涉及著作权流转与委托创作等多重法律行为交织。本案中,乙作为小说作者与甲电影公司约定合作改编小说为电影,双方就剧本创作、备案融资及费用支付的权利义务分配,既包含著作权利用的核心内容,又涉及委托事务的履行,其法律关系的精准界定对后续权利行使与纠纷解决具有关键意义。本文将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对双方关系的性质展开具体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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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乙是某部小说的作者,甲是电影公司,甲乙协商决定,甲乙合作将小说改编成电影,乙负责剧本的创作,甲负责文学策划和文学创意,并由甲负责向国家电影局申请备案,备案通过后由甲负责融资。融资成功后,由出品方共同评估决定乙的剧本费,再由甲方支付给乙。
问题
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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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文认为,甲乙之间构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乙保留著作权,甲取得改编使用权)叠加委托合同关系(甲负责备案融资)。双方约定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乙兼具小说作者及剧本创作者双重身份。乙同意将其小说改编成剧本,实际向甲作出了改编权授权,最终向乙支付的虽然名为剧本费,但实际包含了甲为取得改编权而支付的授权费。在此而言,双方之间是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此外,乙负责剧本的创作,而甲向乙支付剧本费,实际是甲委托乙创作剧本,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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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来看,其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但在具体权利义务履行和司法认定中需结合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核心。以下从权利义务特征、履约风险及行业实践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首先,合同性质及权利义务方面,乙作为受托方承担剧本创作义务,甲作为委托方支付报酬,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乙需按照约定完成剧本创作并交付,甲需履行审核、备案及后续支付费用的义务。因此,若甲未在合理期限内对乙的剧本提出异议,可能被推定为接受剧本内容,进而需履行支付义务。此外,甲承担的融资及备案义务具有附条件性,若备案未通过或融资失败,可能影响乙的报酬支付条件,需结合合同条款判断是否构成履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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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权方面,双方需关注权利义务的动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若甲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乙未按时交付合格剧本,均可能构成违约。
最后,行业实践与风险分配方面,影视行业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依附性及创作不确定性。实践中,委托方常通过控制付款节点、设定验收标准等方式降低风险,但需注意权利滥用问题。此外,若合同解除,已创作部分的著作权归属需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若剧本已部分完成,法院可能按创作阶段及款项支付情况划分权利归属,避免不当剥夺编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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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甲、乙双方的合作并非单一法律关系,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与委托创作的叠加。这一复合关系的认定,既需尊重双方关于小说改编权授权及剧本创作委托的明确约定,也需结合影视行业备案融资的特殊流程与风险分配规则。在实践中,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对权利归属、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平衡双方在创作成果利用与商业风险承担中的合法权益,为类似影视合作项目的法律关系梳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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