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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水工程管理所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26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会宁县某饮水工程管理所用于贸易结算的自来水水表,水表在安装前未开展首次强制检定。经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该饮水工程管理所2024年开户台账共440块规格DN15水表,能够提供66块水表检定证书,374块水表在安装使用前未申请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远县某家电音响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5年9月29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反映靖远县某家电音响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当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展台上摆放着1台待销售的“超人”牌家用嵌入式燃气灶,执行标准 GB16410-2007,与现行的GB16410-2020标准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从兰州某电器商行购进“超人”牌家用嵌入式燃气灶1台,执行标准 GB16410-2007,检查时还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泰县某纸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2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泰县某纸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含“哇哈哈起泡胶”等字样的产品,初步判断“哇哈哈”字样及周围装饰与“娃哈哈”注册商标近似。经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判定,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商标近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3月26日从兰州市某市场购进“哇哈哈起泡胶”2大盒共48小盒装,购进时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件,截至检查时以上产品均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9月8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反映白银市安全生产包抓工作组在对电梯的使用单位景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单位兰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代签字虚假维保、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年度维护保养、个别电梯维保项目填写错误等问题。经立案调查,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应对景泰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13台电梯进行2024年年度维护保养工作,但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能够提供除8号电梯外其他1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及13台电梯年度维护保养的相关影像资料。2025年3月1日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中,对没有的制动力自监测功能以及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的1号电梯,当事人维护保养人员将此台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检查结论填写为“√”(确认正常)。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维护保养人员车某某1人对4号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工作,维保记录中维保人员车某某、张某某2人签字实际由车某某1人代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果蔬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6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水果蔬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放置1台用于水果蔬菜称重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具体情况如下:按电子秤“3”“去皮”,按下“单价1”键,将2千克的砝码放置在该电子秤托盘上,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10千克;按下“单价2”键,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20千克;按下“单价3”键,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30千克,当事人在销售水果蔬菜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称重,并按照称重结果进行贸易结算。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经白银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川区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18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平川区某商店销售的某品牌线缆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样品导体电阻(20℃)、绝缘平均厚度等8项不符合JB/T 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标准要求。2025年4月30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某品牌线缆2盘(100米/盘),共计200米,抽样检测1盘100米,另一盘销售50米,剩余50米。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的《产品合格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店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线电缆50米、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白银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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