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
赣州2家商行被查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大余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8月1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商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内有110余名老年人正在观看《长寿有方第9天》宣传视频。在宣传中,当事人声称其销售的“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具有“抗癌、抑制肿瘤、解决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自制泡酒能“改善风湿、痛风”等,均明示或暗示产品具备治疗作用。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以赠送脸盆、鸡蛋等礼品的方式,吸引55岁以上中老年人到店,并采取会销形式每日组织4场商品宣传,播放《长寿有方》系列视频推销商品。截至案发,上述两类商品尚未售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大余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中,经营者以“免费领取礼品”为营销噱头,精准锁定55岁以上中老年消费群体,通过密集组织线下集中营销活动营造消费氛围,并辅以《长寿有方》系列视频进行产品背书,最终虚构产品具有“抗癌消瘤”“治疗风湿骨病”等医疗功效。此类行为充分抓住老年人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及易受情感诱导的心理特征,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更因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风险警示、普法宣传等方式强化对老年群体集中营销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于都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9月8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件过程中,溯源查明于都某商行(以下称“当事人”)为涉案过期啤酒的供货方。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提取其销售系统电子数据。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商品单价异常的送货清单、销售记录及相关银行业务回单。经查,当事人为减少经营损失,自2024年4月起,故意向多家餐饮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279.17元,违法所得为8510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于都县市场监管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啤酒已过期仍故意销售给餐饮单位用作菜品原料,属于主观故意违法。此类行为不仅直接危害食品安全,更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与商业诚信,以不正当手段挤占诚信经营者市场空间,损害“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惩处,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的有力震慑,有助于倒逼食品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行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责”转变。
没收、罚款、警告!赣州曝光一批案例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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