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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这桩家事,一路走到了法庭。结婚五年起风波,丈夫起诉离婚没成,妻子随后被诊断精神疾病回娘家治疗,岳父母无力负担高昂费用,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履行扶养义务。判决下来了,支付九万多,男方不但不掏钱,还把婚房卖掉,钱花光,去岳父母家时口气很硬,“我就是扔了也不给你!”这句狠话,家属回忆到这,叹气。有人问,这样的人,离得成吗?医疗费谁扛?孩子怎么办
这不是一场情绪宣泄,而是一个法律与伦理交织的现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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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时间线摆出来。2013年12月9日,刘某某与邓女士登记结婚。头几年还算和顺,一年后女儿出生,小家多了欢声,但矛盾也在家务、育儿里日积月累。争吵愈演愈烈,刘某某一度起诉离婚,调解后撤诉。日子没转暖,邓女士状态每况愈下,检查后确诊精神疾病。为利于静养,她回娘家居住。自2020年12月起,长期居住在娘家,没再回夫妻共同住所。
老人撑着,终究撑不住。医疗费、护理费一天天堆高,岳父母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合计94156.46元,其中医疗费39256.46元、扶养费54400元、保费500元。一审判了,刘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一年多,钱没到位,人却把婚房卖了,卖房款用掉了个七七八八。紧接着,刘某某又起诉,继续要求离婚。
这套操作,挑战的不只是家人情感,更触碰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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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起诉离婚?能。诉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诉讼法列明条件:当事人适格、被告明确、诉请清楚、属于法院管辖,符合就应受理。离不离得成?看民法典。感情破裂是关键门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不改、分居满两年等情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刘某某第一次起诉那会儿,矛盾还没跨过“破裂”的门槛,所以撤诉也在情理之中。后面长期分居、矛盾加深,案情走向起了变化。
法律不是为“闹”服务的,法律为事实负责。
扶养义务躲不开。民法典写得很清楚,夫妻互负扶养义务。一方患病、生活陷入困难,对方应当给予经济与生活支持。邓女士被确诊,长期治疗、生活照料客观存在,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法院一审、二审都判了刘某某支付费用,这等于对义务作了权威认可。判决生效不履行,还转移、消耗财产,这就不是“拖一拖”这么简单了。执行法治工具箱里有招:查询冻结、划拨、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达到刑法规制门槛的,还可能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究竟是否构罪,需要办案机关依据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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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法律并未缺位,缺的是对生效裁判的敬畏与兑现。
案子后半段有了转机。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后,并没停留在卷宗里“打转”,诉前调解走到一线,实地走访了解情况。邻居反映,邓女士配合治疗后,状态有起色,跟人能说上话了。调解员请她录了段视频,问她到底怎么想。她的表达很朴实:“他不闻不问,我看明白了,感情没了,我同意离婚。可我现在顾不上自己,女儿跟他,他要给我一段时间的生活安置费。”
这段“原声”,把情与法拉到同一张桌子上。调解员把意思带给刘某某,话也摆在台面上:想离是权利,安顿好对方是责任。岳父母那边也沟通到位——“为了闺女,咱们踏实把病治好”。两头松了口,事就有了落点。最终,刘某某当庭支付安置费和补偿款199667.17元,再把此前未执行的60332.83元补齐,加起来26万多,婚离了,女儿由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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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刻,程序跑通、权利兑现、感情告别,各归其位。对双方都是一种体面,也让孩子有了稳定安排。
这桩案子,给了不少家庭一个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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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里,调解并不是“和稀泥”,而是让法条落地,把对立面转化为可执行的安排。说句实在话,一味拉扯只会让成本滚雪球,肯担当才是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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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到这儿,阶段性告一段落。两点期待放在这:
你怎么看?遇到这类矛盾,先谈离还是先把扶养义务落地?对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哪种惩戒最见效?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也欢迎分享你身边遇到的执行经验和“避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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