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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超过25万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道路安全”与“出行安全”已然成为关乎全民健康福祉的重大议题。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当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新业态的规范,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公平性、责任边界等方面的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表示,该司法解释旨在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系列争议频发、社会关切度高的难点问题提供统一的裁判指引。它不仅是对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更是司法实践积极回应社会现实、保障民生权益的集中体现。
亮点一:明确“开门杀”责任划分,保障受害者救济
开门杀,指车辆驾乘人员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贸然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碰撞的交通危险行为。日常生活中,“开门杀”事故屡见不鲜,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严重安全威胁。此类事故中,责任主体是乘车人还是驾驶人?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以往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征求意见稿》第3条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将乘车人开车门行为明确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避免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提升了受害者的获赔效率。”张毅说。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祥生称,以往保险条款通常约定只承担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因此对“开门杀”事故是否可以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理赔存在争议。新规生效后将理清“开门杀”事故的索赔路径,健全被侵权人的救济渠道,细化追偿规则。
张毅表示,该条还细化了追偿规则,强制保险人一般不得向乘车人追偿,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商业保险人则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但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这一设计既保障了受害者的及时救济,又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引导公众养成“开车门先观察”的安全习惯。
亮点二:租车、借车出事故,车主过错才担责
如今,外出旅游,在旅游当地租赁汽车已是外出旅游的常态模式,随着共享出行、车辆挂靠等模式的普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征求意见稿》第1条和第2条对此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于租赁、借用等情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被侵权人合并请求二者与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但赔偿总额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所有人、管理人先行赔付后,可就超出责任部分向使用人追偿。
张毅解释说,这意味着,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只有当其存在过错时,才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使用人主责﹢过错担责﹢总额封顶﹢追偿合法”的完整逻辑,既破解责任推诿问题,也为理赔后追偿提供裁判支撑。
曾祥生表示,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也就是说,该条款解决了车辆借用、租赁场景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责任承担不明和比例模糊等问题,不仅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还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也避免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同时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更加注重车辆管理和风险防控。
对于挂靠经营车辆,《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使用人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主张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毅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风险,有助于引导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对挂靠人的用工安全和风险保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亮点三: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碰撞的赔偿责任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保有量已超过4亿辆,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中约占10%。
实践中,因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责任认定时,即使机动车一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机动车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这种认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针对此类情况,《征求意见稿》第4条指出,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法院将综合过错程度、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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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说,“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机动车方担责’的裁判惯性,引入了过错与危险程度综合考量机制,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曾祥生表示,这就明确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打破了“谁弱势谁免责”的片面认知,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公正裁判。
亮点四:明确了“好意同乘”中“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
交通场景的复杂性,考验着司法界定责任的精准度。当朋友好意搭载,路上却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曾祥生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以构成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且人民法院对“重大过失”的判断,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责任认定为标准,而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等事实判断,为“好意同乘”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
张毅表示,该规定体现了司法对善良风俗和互助行为的鼓励。
亮点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因交通肇事类犯罪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曾祥生解释说,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导致部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明确交强险应予赔付,加强了对受害人精神层面的保护。
记者:徐艳红
文字编辑:徐艳红
新媒体编辑:石伟强
审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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