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举报人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要求查处,但很多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并未查处,未予答复申请人或者出具书面的不予查处告知书。那么举报人对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现朱立佳律师个人看法如下。
一、只有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能复议诉讼
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复议诉讼必须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就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对生态环境部门的答复能否复议诉讼,关键要看该答复或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与举报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二、利害关系的判断
如果举报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那么一般认为具有利害关系,比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举报人的权益。此时,举报人可以复议诉讼。
如果举报人举报并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看不惯企业的行为,那么此时环境部门的答复或者不予答复行为与举报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是不能复议诉讼的。当然也有很多朋友咨询我,说公众对生态环境部门有监督权,对任何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我说这种理解没有问题,但公众监督权的行使与复议诉讼是两码事,复议诉讼只受理自身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案件。
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的违法行为与举报人有关联,比如举报人在该企业进行了投资,但因企业生产缺乏环保手续而不能盈利,此时举报人要求查处并认为具有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联并非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为无论环境部门是否查处,均对举报人的权益并无直接影响。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也曾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环保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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