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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虞城县看守所地址:虞城县工业大道东段。
▼导航:虞城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乘车路线:虞城汽车站乘坐虞城6路公交车到南关站下车,向东南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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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审查规则有哪些?
被告人翻供的应审查供述、辩解与其他涉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对于被告人而言,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最重要的场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通常会指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是否属实。有些被告人在庭前供述一致,但在庭审阶段翻供,或者尽管在庭前曾作出供述,但多次翻供,在庭审阶段仍然翻供;有些被告人在庭前多次翻供,但在庭审阶段认真作出供认。面对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形,必须审慎地进行审查,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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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被告人即使在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也可能在庭审中翻供。对于当庭翻供的情况,应当由被告人详细说明翻供的原因,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其翻供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经常选择性地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仅仅收集记载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笔录,不收集被告人翻供的笔录。因此,此处所谓的“被告人庭审中翻供”的情形,必须建立在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基础上。如果无法确定侦查人员是否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应当认真对待被告人的当庭翻供,仔细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动机,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人翻供不合案情和常理为由,无视其翻供的存在。此外,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并且提出庭前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应当依法先行当庭调查。总而言之,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形,必须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审查其庭前供述和庭审翻供,从而去伪存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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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情形。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既有认罪供述,也有翻供情形,但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这种情况既可能是由于被告人真诚悔罪,也可能是由于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如果被告人当庭供述,且其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其在庭审中的供述。实践中,被告人庭前翻供、庭审供认,还可能是基于以下动机:侦查人员可能在庭前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由于被告人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故当庭作出有罪供述。因此,即便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有罪供述,仍然需要将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仅仅以被告人庭审供认为由无视对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的情形。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仍不供认,这种情况应当引起高度的警惕,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庭前供述相印证,就不得采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翻供的口供,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避免冤枉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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