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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翻供、辩解与供述存在反复及矛盾的情形,对于这类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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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被告人供述、辩解时应对移送的所有与之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都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实际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逐步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伴随着翻供和辩解的情形;实际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外界压力下作出认罪供述,也通常会不时作出无罪的辩解。因此,全面、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尤其是全面、客观地收集翻供和辩解的情况,一方面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动态变化过程,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出翻供的时机和辩解的实质内容,既有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也有助于避免冤枉无辜。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在制作卷宗时有选择性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不全面收集甚至不收集包含翻供和辩解情况的讯问笔录,这种做法违背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原则,不利于对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应当注意审查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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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应当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进行,着重审查供述、辩解、其他证据之间的稳定性与一致性。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将之置于整个证据系统之中。从诉讼认识的思路来看,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由点到面、由部分到整体的思维过程。侦查人员发现特定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证据,然后,事实裁判者基于系统的证据重建过去发生的犯罪行为及相关情形。立足于这种哲学理念,“在特定的案件中,所有已知的证据都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每个证据、行为和事件的重要性程度都取决于其他的证据、行为和事件”。为确保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具有准确性,必须考察证据之间的关联方式和一致性程度。简言之,各项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并且能够彼此之间相互支持,证据之间不能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不能与证人证言相矛盾,也不能与微量物证相矛盾,等等。各项证据之间必须显示出明确的一致性。这就如同在填字游戏中,某个字谜的答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取决于该答案是否符合特定的线索以及此前已经填好的相互交错的其他答案。基于上述分析,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具体讲,可以先将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视为一个小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诸多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程度,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然后再将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视为一个大型证据系统,在该系统中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程度和印证程度,进一步确定哪些供述和辩解更加具有可信性。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就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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