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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一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BB肥事件进行了处罚通报,以下为案件详情: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从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2025年3月13日生产的商标为“鑫北方”,标注:N-P₂O₅-K₂O 26-10-12总养分≥48%低氯,净含量40kg/袋,执行标准:GB/T21633-2020 HG/T4215-2011的掺混肥料33吨。
2025年3月18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时,委托铁岭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
经检验,上述掺混肥料的检验项目中氧化钾(K₂O)含量、总养分含量不合格,其中氧化钾(K₂O)含量的标准要求为“≥10.5%”,总养分(N-P₂O₅-K₂O)含量的标准要求为“≥48.0%”,实际检验结果分别为9.3%和47.5%。
上述肥料的生产厂家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6月12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备样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实,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上述掺混肥料是受托方毕程肥业(辽宁)有限公司按订单进行生产加工的。
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供货方内蒙古鑫北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澜。供货方没有提供上述肥料的出库单据或销售凭证,也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2025年7月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内没有发现上述掺混肥料。
据当事人供述,上述掺混肥料的少部分售出给合作社的4个成员,其余的用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先后与67户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玉米种植,土地流转面积总计1418.24亩。至案件核查时,当事人售出上述掺混肥料306袋(12.24吨),销售价格为每袋(40kg)130元,销售金额合计39780元。当事人购进306袋(12.24吨)肥料的金额为34272元,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掺混肥料共获利550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08元;
2.处货值金额190%倍的罚款,即75582元,两项合计81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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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梅红
审核:翟怡婷
监制:吴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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