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备受争议的山西长治“狗咬人引发的血案”一审在山西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潮新闻记者从双方代理律师处获悉,庭审进行6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择日宣判。
狗咬人引发的血案
据长治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5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之子外出打水时被被害人郭某某家拴在路边的狗咬到,其子遂将狗摔死。双方就此事通过微信语音协商未果。随后申某某妻子电话报警。
当晚,民警电话联系郭某某妻子到派出所处理,但其未配合。也就在那晚的19时许,郭某某妻子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某三人来到申某某家门外边砸门边喊让其开门,三人将申某某家玻璃砸破,韩某将大门踹开。此后申某某与其妻子和女儿从家中厨房出来,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
起诉书显示:“随后郭某某从家出来进入申某某家中,郭某某妻子紧跟郭某某,双方在院子客厅东面窗台扭打,期间申某某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将郭某某、 妹夫韩某、郭某某妻子以及他们的一个女儿刺伤,当晚郭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将郭某某刺伤,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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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截图
双方各执一词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双方在案发前并无矛盾。申某某儿子介绍,当天和朋友驾车外出,走到车附近时,郭家的狗突然冲出将其咬伤,他踢了狗几脚,因担心朋友也被咬,“顺着链子把狗摔到另一边,摔了两下就不动了”。他一直在派出所等待对方协商,期间郭家未配合,后来他才知道出事。
当时在案发现场的申某女儿称,当晚7时许郭家破门而入,砸破玻璃。中途邻居曾来劝架,随后郭某某也进入申家,双方扭打在一起。她听到人群中有人喊受伤了,才发现发生了伤亡。
但另据百姓关注的报道消息称,死者妹妹郭女士称,事发当日,邻居申某的儿子酒后恶意逗弄自家狗,并用板砖将狗砸死。她出示狗链购买记录证明,狗链长1.7米,并非对方所说的4米,且狗一直拴在自家区域。
郭女士称,派出所事发后曾联系家属前往调解,但申家人在电话里的威胁话语彻底激怒了郭家人,最终未能前往调解现场。当晚,郭家人去到被告人申某家中,本是想问问为何要下狠手打死狗。郭女士称,当时砸碎玻璃只为泄愤,没想到哥哥在申某家惨遭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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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庭审现场 来源:潇湘晨报
“司法机关认定故意伤害,有防卫过当情形。”11月14日,潮新闻记者联系到被害人家属方代理律师,他特别提到导致整个案件的狗,事实上离申家有四五十米远,且被拴在小树林里。对于上述提到的1.7米狗链,代理律师也证实了这一说辞。
此外,他还表示,“我们的人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对方家中,只是在院子里,也未携带任何刀具等攻击性武器。”但其指出,冲突过程中,对方家中三人分别持擀面杖、拖布杆、剔骨刀。
据其描述,事发时,死者在进入现场后短短十几秒内,即被对方持剔骨刀捅刺倒地。“法医鉴定显示,死者身中8刀以上,加上手掌一处刺伤,共计9处刀伤。此外,其头部还有一处撞击伤。”
在死者倒地后,其妻子和女儿上前搀扶时,被告人再次持刀分别刺了两人。“这两人并未动手,纯粹是救助行为。”被害人家属方代理律师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紧迫的生命危险。从伤情结果看,我们一方一死一重伤两轻微伤,而对方仅一人轻微伤。”
对此,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接受潮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道:“申某某的行为严格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定要件。”
他表示,在不法侵害的起因上,存在多人入室行凶的严重暴力侵害;在防卫时机上,申某某反击发生于侵害正猛烈进行之时,没有事前预谋攻击或事后报复;在防卫意图上,申某某主观为保护自己和家人免遭伤害,毫无伤害无辜或报复泄愤的犯罪故意;在防卫对象上,其反击仅限于正在行凶的面前之人;在防卫限度上,无论一般防卫的必要限度标准还是特殊防卫的无限防卫规则,申某某的防卫强度都没有明显过当,刺伤动脉离断,纯属意外中的不幸。
因此他认为,本案符合特殊正当防卫情形,依法不受限度限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指导意见》第15条;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申某某刺伤致侵害人死亡,正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方律师:
重点仍在郭家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危害紧迫程度如何
随着该案一审开庭结束,但网络上对于该案的讨论仍在持续。
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他表示:“从媒体披露的起诉书和相关信息来看,被害人郭勇刚一家人闯入申家私人住宅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对郭家人闯入住宅后,其与申家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乃至行凶的过程,双方可能存在较大争议,需要通过法庭调查审理,来进一步查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一方则认为属于特殊防卫。
黄洪连进一步解释道,如果郭家人闯入他人私家住宅后,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与之相当的暴力犯罪,那么申家人可以当场实施特殊防卫,对由此造成的死亡后果,刑法理论上认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在黄洪连看来,如果郭家人当时的不法行为尚未严重危及申家人的人身安全,那么尽管郭家人当时有过激行为,申家人的防卫也需要注意必要的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后果的,应当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黄洪连认为,法庭审理和需要查明的重点肯定是当时郭家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危害紧迫程度。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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