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质证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环节,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揭示案件疑点,构建有利的辩护观点。
串通投标罪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明“串通”的合意与行为,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此类案件的证据往往呈现出间接性、碎片化和专业性的特点。
因此,质证工作必须围绕证据体系,精准出击,瓦解控方的证明链条。
一、 物证与书证:构筑客观事实的基石
物证与书证是此类案件中最核心、最稳定的证据。
质证要点:
1.关联性质证:
质疑证据与“串通”行为的关联性。
例如,控方出示的通讯设备,需证明该设备在案发期间确为被告人所用,并用于实施了串通行为。
对于书证,如投标文件,需重点审查其中是否存在“雷同”的、非常规的错误(如相同的错别字、格式)、异常一致的报价计算方式或服务方案,这些是证明“串通”的关键间接证据。
质证时可主张,单纯的相似性不足以证明串通,可能源于使用同一模板或行业惯例。
2.真实性质证:
审查证据的提取、保管链条是否完整。
例如,扣押的电脑硬盘、纸质文件在提取、运送、储存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对于电子文档,需审查其创建、修改时间等元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3.全面性质证:
主张控方应出示全部书证,而非选择性出示。
例如,不仅要看中标者的投标文件,也要审查所有未中标者的文件,以全面评估竞争情况;不仅要看本次涉案项目的文件,也应调取投标人过往独立投标的文件,以对比证明本次行为的异常。
二、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动摇主观认知的变量
证人(如其他投标人、招标方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如因串标而受损的其他投标人)的陈述是证明串通行为的重要言词证据。
质证要点:
1.利害关系质证:
重点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其他投标人可能因未中标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测性陈述;招标方工作人员可能为推卸自身监管责任而将问题归咎于投标人。
应深入挖掘证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竞争矛盾、私人恩怨。
2.内容性质证:
质疑证言的内容是亲身感知的客观事实,还是其推测、评论或听闻的“传言”。
例如,证人称“我感觉他们几个公司是一伙的”,这属于主观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质证时应要求其陈述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和对话内容等细节。
3.稳定性质证:
对比证人多次证言之间、证言与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当庭证言与庭前笔录不一致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笔录的真实性。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案件的双刃剑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极具证明力,但也极不稳定。
质证要点:
1.合法性质证(重中之重):
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领域。重点审查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包括:是否在指定办案场所讯问;讯问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不间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对于重复性供述,应审查其是否受之前非法方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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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性质证:
分析有罪供述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细节是否稳定、一致。对于辩解,应审查其合理性,并核实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例如,被告人辩解多家公司由同一人控制是行业公开的秘密,则应调查招标方是否知情或应知。
四、 鉴定意见:挑战专业壁垒的利器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常涉及对工程造价、违法所得、电子数据等的鉴定。
质证要点:
1.资质与程序质证:
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委托事项是否超出其业务范围。
审查检材(如投标文件、财务账册)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流程是否合法,是否遭到污染或替换。
2.方法与结论质证:
质疑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论证过程的逻辑性。
例如,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扣除了合理的成本支出?对于电子数据鉴定,其哈希值校验是否一致,数据恢复、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五、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审视过程规范的镜子
这些笔录记录了侦查行为的全过程,其规范性直接影响证据效力。
质证要点:
1.过程规范性:
审查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电子数据的勘验笔录,需审查其是否详细记录了提取数据的工具、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2.客观全面性:
审查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地记录了整个过程,有无遗漏重要情节。
例如,对办公场所的搜查,是否记录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以证明搜查的针对性,而非漫无目的。
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
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电子标书等是证明“串通”合意的直接证据。
质证要点:
1.真实性质证(核心):
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必须严格审查其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
是否随案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无法移送时,提取过程是否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持有人签名;是否采用写保护设备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
2.关联性质证:
确认电子数据与被告人的关联性。
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如被告人自认、证人证言、手机号绑定信息)证明该账号确为被告人使用。对于IP地址,需证明该地址在案发时由被告人控制。
2.完整性质证:
质疑侦查机关是否提取了全部相关数据。
例如,只提取了某几天的聊天记录,是否回避了其他能证明被告人清白的对话内容?
七、 综合质证策略与体系性质证
在完成对单个证据的质证后,应转向对全案证据体系的攻击。
1.证明标准:
始终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控方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的、闭合的证明链条?所有证据是否共同且唯一地指向“串通”这一事实?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如基于市场行情的独立决策、巧合)?
2.情节严重:
即便存在串通行为,也需质证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对于“经济损失”“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并从计算方法、成本扣除等方面提出合理质疑。
3.主观故意:
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应审查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串通故意,而非过失或受他人蒙蔽。
结语
对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证据展开的精密攻防。
成功的质证,要求辩护人不仅精通法律,还需了解招投标业务流程、财务会计乃至电子数据取证知识。
通过对八大类证据进行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审查与质疑,方能有效挑战控方证据体系,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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