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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王佳红律师、马斌律师、李淑敏律师
案件结果:胜诉
01.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某市某楼盘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0余万元。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200余万元,并就剩余房款与xx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此外,原告根据开发商指示,向关联公司支付了10万元“服务费”。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2年10月31日,后因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房,原告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02.办案经过及结果
原告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开发商返还已付首付款、已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开发商及其关联公司返还服务费及利息;
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并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贷款合同是否应一并解除、服务费是否属于购房关联费用应由谁返还。
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
2、开发商返还原告首付款200余万元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3、开发商返还原告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
4、开发商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本息;
5、关联公司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0万元及利息;
6、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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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金诉说法
1、明确“根本违约”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因开发商原因导致项目停工、交房无期,属于《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2、确立“关联费用”由开发商与关联方共同返还
法院认定“服务费”属于为实现购房目的而支付的关联费用,在合同解除后,应由收款方承担返还责任。
3、厘清贷款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机制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判决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避免购房者在合同解除后仍承担还款责任,实现“房款两清”的法律效果。
4、强化对购房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法院不仅支持返还购房本金,亦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将不同阶段支付的款项分别计息,体现了对购房者资金成本的全周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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