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死了,一个人没了,九个人半夜砸窗破门冲进别人家打人,结果领头的反被捅死。
山西长治这起“狗咬人引发的命案”,表面是邻里冲突,实则撕开了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当一群人手持器械闯入民宅行凶,法律到底该保护谁
现在剧情反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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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审开庭结束,但是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当时的现场应该是相当混乱,所谓“一死三伤”也并非都出于“嫌疑人”申某某之手。
申某某的律师介绍,在申某某刺郭某某致其死亡的刀具上并没有检测到其中一伤者韩某(“受害人”郭某某的妹夫)的DNA,那现场必然还有其他凶手和凶器,这说明什么?是不是可以说明当时围殴申某某的几个人中有人使用其他凶器,混乱中还扎中了自己人?可以想象现场是有多么的混乱,那么申某某使用刀具进行正当防卫是不是更加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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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和他们原告的说法有出入,他们说是空手进去理论的,三名重者重伤者到底是怎么受伤的?案发现场也没有见别的凶器。
被告使用的刀具上只有被告的DNA,说明刀具没有接触到死者。也就是说,现场可能还有第二个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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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警方在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第二凶器,说明有人故意藏匿,而藏匿凶器的人,就是真正的杀人凶手。现在看法医的伤痕鉴定结果,可以鉴别出致人死亡凶器的大小、形制、刺入方向。鉴于案发时现场双方人员状况,大概率死于“友军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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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应该有争议!有争议说明法治还没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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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狗咬人,人打死狗天经地义,狗主还应该赔偿全部医疗废物。
第二点:狗主纠结人上门侵犯被咬人家庭,违反刑法,判刑。
第三点:非法入侵不受法律保护,杀人者正常防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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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良只有一把平时杀鱼用的剔骨刀,在退无可退的角落胡乱挥刺。这不是预谋杀人,是在生死关头的本能反抗。法律若连这种情形都不算正当防卫,那普通人的家门,就真的成了任人践踏的纸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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