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出来遛狗是必须牵绳子,要是不牵绳子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一些遛狗不牵绳子,已经造成了很多事件的发生。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遛狗没牵绳子从而引起的纠纷案,到最后法院判狗主人赔偿受害者28.62万元!
遛狗时究竟发生了哪些事情?狗主人当时又在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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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1月11日红星新闻报道,江苏常州一名59岁的女子在草坪锻炼时,被一只未拴绳的黑色贵宾犬靠近,由于朱女士在躲避中摔倒,竟造成腰椎骨折,事后经鉴定为九级残疾。
这起事件发生在常州某酒店旁的草坪,朱女士早上锻炼完准备离开,迎面一条黑色贵宾犬突然靠近。
这条狗身上当时并没有牵引绳,也没有主人在后边进行跟随,狗直接冲向她的方向。
狗体型不小,体长近80厘米,体重约30公斤,站起来能到成年女性的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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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当时被吓得后退几步,在后退时脚下一滑,当场摔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构成九级残疾。
犬主王某某当时正在草坪一角闭眼做瑜伽。他声称自己“背对着朱女士,没看到犬只靠近”。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携犬出户必须佩戴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这条狗不仅没牵绳,还在草坪内自由活动,犬主本人也没有任何看护行为,这一举动直接违反当地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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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摔倒后,王某某曾多次陪同就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当她提出赔偿时,王某某却突然态度转变。
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朱女士将王某某上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一共30余万元。
经过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责任。王某某未牵绳有错,朱女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判断她自担40%责任。判王某某赔偿朱女士17.37万元。
但双方都不服,案件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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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的态度很明确:“我不是自己摔的,是你家狗吓到我摔的。”她在二审中提交了更加完整的证据链。
包括报警记录、就医记录、通话录音、现场描述等。尤其是通话录音中,王某某曾表示:“是我家狗吓到你了,我愿意负责。”
这段录音,成了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面对这些证据,王某某的说法却出现前后矛盾。
他在庭审中辩称,这些话是出于好心,并非承认狗的行为造成伤害。但法院指出,他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反应、陪同就医、提出赔偿意向等行为,与“未认责”的说法明显不符。
法院认为,这种态度上的反复,说明他对犬只行为造成后果是知道的。并且,王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女士是因“草坪湿滑”而自行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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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自己没看到过程,也没人目击。可法院强调:“负有管理义务的一方,无法通过‘没看到’或‘没证据’来转移或逃避责任。”
法院最终援引《民法典》第1246条:“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某未牵绳、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构成典型的过错行为。法院认定朱女士伤害与犬只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赔偿金额为28.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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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点被很多人忽略,朱女士已经59岁,高龄女性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反应能力本就不如年轻人。
案件还透露出一个细节:朱女士提交的证据种类非常全面,不仅有通话录音,还有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材料等。
法院评价道,这些证据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责任链条”,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这也提醒受害者,在遭遇类似事件时,证据搜集是维护权益的第一步。而不是一味依赖对方“好心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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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件,从草坪上的一次摔倒,演变为一场涉案金额近30万元的民事官司。朱女士的维权过程并不容易,从受伤、就医,到一审、二审,她多次提交材料、配合调查。
而王某某的态度,也在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最初陪同就医,到后来否认责任,再到法庭上的辩解,前后说法不一,由于证据不足,最终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狗未咬人但主人担责到底”的案件,为城市养犬行为提了一个醒,如果在遛狗时不牵绳、不控制、不看护,出了事,责任就要全部落到饲养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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