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一边是受损的土壤生态环境亟待修复,一边是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路径。针对特殊情形,创新推出“规定时间、分批缴纳”的灵活机制,有效破解了长期制约生态赔偿落地的现实难题。
今年5月,通州生态环境局向从事贵金属提炼加工的曹某下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通过面对面的普法教育,最终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和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共同见证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曹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了赔偿协议。
据了解,曹某的贵金属提炼加工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主要从事金、银等贵金属提炼。2024年9月24日,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东侧小屋内正在焚烧含银布,东侧小屋门口处两个金属桶内正在使用硝酸提炼银触点中的银。加工点西侧房屋内放置有8桶硝酸、盐酸、硫酸,袋装固体氢氧化钠、葡萄糖、食用盐,塑料瓶装氯化铵、无水亚硫酸钠、柠檬酸等原料。屋内有一蓝色塑料桶,高约60厘米、直径约40厘米,桶内满装红褐色废液。现场检查发现,加工点东侧小屋北侧空地、加工点西侧空地有废水倾倒痕迹。现场委托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加工点处取水样和土壤样,根据土壤检测报告,T1—T7现状污染水平超过基线水平,需要修复。
鉴于曹某上述违法行为对外环境造成影响,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出具了《曹某贵金属提炼加工点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
按照相关评估技术指南,受损土壤资源价值采用非使用基准价值调整系数法估算,无法获取实际购置单价时,取25元/吨作为非使用基准价值。经计算,本次含重金属废液对土壤造成污染影响,根据间距计算得污染范围合围面积约33平方米,污染深度约2米,受污染土壤体积为66立方米。正常情况下根据市场行情处置成本约为2000元/立方米,对照相关重金属污染水平超过基线水平倍数,确定污染损害调整系数为0.4,算得本次环境损害额约人民币52800元。
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此次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影响、需清理污染土壤,对东西侧土壤处置费用9万元、调查评估费用3000元,当事人已另行支付。
综合考虑到曹某靠失业保证金生存等实际困难,为保障其生活,通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约定,当事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800元,其中2800元已于协议签订时支付,剩余5万元当事人承诺于2026年10月31日前分期缴清。
污染环境易,修复生态难。通州生态环境局因案制宜,将责任压实到“最小工作单元”,以柔性执法推动刚性履责。这一创新做法,不仅保护了环境,也守护了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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