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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ST围海(002586)发布公告,披露涉诉最新进展情况。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为原告,涉案的金额155,375,39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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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5民初3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花木”)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
根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项目公司的议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河海”),本公司为六安河海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公告日围海股份持有六安河海80%股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六安河海10%股权,宁波花木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龙元建设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六安河海因与项目业主方六安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事项,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六安市水利局向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费用185,179,924.05元及回购款利息等相关诉求,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
一审判决六安市水利局支付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150,175,393.81元;后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5民初7号民事判决,要求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15民初30号),本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3年10月20日终止;
2、六安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155,375,393.81元;
3、驳回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六安市水利局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 | 凤凰网安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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