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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王苏宁
抚顺市新抚法院少年法庭庭长
抚顺交通广播《交广朋友圈》节目,每周四增设《共话调解》节目板块,本期栏目由中共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抚顺交通广播 联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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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守护他们健康成长意义重大。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少年庭,自 1993 年成立以来不断探索发展,打造出“三审合一”新模式,走出“一庭双品”特色路。其不仅荣获诸多荣誉,还在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天,新抚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苏宁做客节目,为我们分享少家法庭特色审判以及真实案例。
主持人:首先请王庭长介绍一下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少年庭发展概况。
王苏宁:1993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简称少年庭)成立, 2007年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集中管辖决定,将抚顺市四区、三县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简称少犯案件)均由我院少年庭集中审理。2017年又将抚顺市四区、三县侵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案件(简称少保案件)均由我院少年庭集中审理。2024年1月我院将新抚辖区民事一审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妇女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件等及全市交叉管辖涉及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均由我院少年庭集中审理,打造出全市少年+家事+行政(少年)“三审合一”审判专业化法庭融合新模式,也是抚顺市法院唯一一家有独立编制的少年家事法庭。目前探索出新抚法院“一庭双品”全市少家审判特色之路。
主持人:那就请您介绍一下少家法庭特色审判中“一庭双品”品牌效能的具体内容及在基层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王苏宁:少家法庭现是一个综合审判庭,承载着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扶老携幼的社会治理功能。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目前已将少年审判“教育感化挽救”功能与家事审判“诊断、修复、治疗”功能有机融合,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基层综合治理“多赢”效应。少家法庭既有(涉案未成年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案件,即将涉少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延审帮教、心理矫治等工作机制纳入涉少民事与家事、行政审判维权范围,在少年刑事审判中把家事审判中的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理念引入其中,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抓关键、树品牌。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培塑了“节节高”—抚顺雷锋城新抚法院少家法庭中少年审判品牌,节节升高的绿色青竹象征着充满希望的未成年人健康茁壮成长,质地坚硬的竹衣寓意着少年庭法官妈妈给未成年人提供温暖有力的司法保护,层层叶片饱含着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爱。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守护全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化解关系到社会和谐文明进步。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水平,在基层党委领导下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新抚法院在新抚区综治中心内设立了以少年庭庭长名字命名的 “王苏宁工作室”,以和合之力促和合相融,以共情之暖化多元解纷。为抓实效、谋创新,增强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意识,创立“新和合”新抚法院少家法庭中家事审判品牌。工作室品牌成立为树立和谐健康的家庭观念,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风尚的家中与功能引领作用。实现了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两大独具抚顺特色和辨识度的司法品牌,探索出一条以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情感修复、亲情弥合为特色多元化治理抚顺特色的少年家事审判之路。
主持人:听说咱们新抚区法院少年法庭近年获得多项荣誉?
王苏宁:少年法庭工作在各级党委、上级法院领导下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曾荣获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近年来荣获共青团中央、最高院多家表奖的“青少年维权岗”,全国妇联表奖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中国关工委表奖的“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优秀辅导员”等多项全国先进及省、市级先进。本人担任审判长审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抚顺虐童案》2024年入选全国指导性案例,实现辽宁省法院零突破,副庭长张博审理的《颜某诉某孕婴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主持人: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新抚区法院少家法庭特色审判的经验及参与综合治理中工作的做法?
王苏宁:建立“合适成年人”库,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选任专业人员担任临时家长参与庭审。通过聘请兼职心理专家、调解员等建设“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社会辅助人员”的多层次专业化少年审判队伍,开展诉源治理犯罪预防、案件调解等工作。抓好庭前、庭中(圆桌审判)、庭后三个环节帮教。建立帮教档案,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犯罪人员顺利复学、就业回归社会排出障碍、创造条件。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积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使他们获得辩护的权利,定期到未成年人管教所回访、缓刑犯家中回访,开展未成年人判后回访为矫正未成年人上好入矫“第一课”。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担任法治副校长,与多家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聚合力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力度,维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女)与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一日两人因感情不合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遇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决定对段某某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段某某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遂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力度同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如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家庭责任告知书》,建立预防、保护、回访、救助为一体的1+4多元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机制,为妇女儿童筑牢保护屏障。
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家庭关系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让关口前移,从事后救火到事前预防的综合治理中,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实现“以枫为引、用法解纷”诉前调解+多元解纷工作模式,依托综合中心“一站式”社会治理功能,统筹社会多部门力量,打通网路数据,建立未成年人动态数据库面积,精准识别高风险群体,化源头预防与干预对高危场所治理、困境儿童关爱、提升家庭关护能力。把未成年人保护、家事审判放在社会综合治理大局中统筹推进,用司法保护守护万家灯火、绘就美好“枫”景。
主持人:少家法庭特色审判在参与综合治理调解工作中遇到哪些案例?
王苏宁:被父亲起诉,女儿难忘童年阴影。当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亲年老多病起诉赡养时,成年子女该如何面对,近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王苏宁工作室” 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杨某某,男,今年将近60岁,体弱多病。年轻时婚娶农村女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女儿2岁时,因妻子无经济来源,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口角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杨某女归杨某某抚养,后杨某某又迎娶带孩子的女子结婚,杨某某在与第二任妻子生活期间,经被告杨某女介绍,其童年在没有父爱、没有良好教育、吃剩饭、挨打、挨骂度过,杨某女经不起艰难生活下到农村找到母亲,在农村母亲身旁长大,离开父亲后二十多年未见到父亲,今天为赡养费来到法院,见到父亲后童年阴影随即浮现在眼前,遂情难自禁,悲伤痛哭,泣不成声,认为自己多年与父亲没有来往,已放弃继承权,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有权拒绝赡养。
法官普法:父亲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老人吗?
面对童年不良刺激的遭遇的被告,工作室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抚养不是赡养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工作室法官严肃批评了杨某某年轻时未尽好抚养义务的行为,弥补女儿创伤,最后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谅解,女儿自愿给其父亲赡养费。一次调解化解多年遗憾,重修父女亲情。
来源:抚顺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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