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起草了《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12月11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建议。
《规程》明确了适用范围,覆盖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工伤职工,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等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鉴定事项包括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还涵盖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复发确认等公众高度关注的事项。
在鉴定权限划分上,《规程》清晰界定了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等9类事项;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承担对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工作,其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针对群众关心的申请流程,《规程》优化了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停工留薪期满,本人、用人单位均可申请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个人或用人单位也可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为保障鉴定公平公正,《规程》规定鉴定专家组从全省统一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鉴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全程录像。对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的被鉴定人,经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便民方式。鉴定结论作出后,将在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异议处理机制。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同时,对伪造材料骗取鉴定结论等行为,将依法撤销相关结论。
公众可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发送电子邮件至sxsgsbxc2@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二是邮寄信函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直滨西办公区B座1726室(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邮编030024,信封右上角注明相关字样。联系电话:0351-3809260。(记者 武佳)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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