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爱喝酒,在家收藏点好酒怎么了?!”
山东某地,李女士在家中收藏了2000多瓶各种名酒,本以为这是自己的爱好,没想到被邻居举报后,执法部门不仅将所有酒类全部没收,还要对她处以15万元的罚款!
理由是——涉嫌无证经营酒类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李女士当场就急了:“这些酒都是我自己喝的收藏品,凭什么说我在卖酒?!”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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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发当天,李女士正在家中整理自己的“宝贝们”——满满当当两个房间的各种名酒,从茅台、五粮液到各种进口洋酒,应有尽有。
李女士今年45岁,是个不折不扣的酒类爱好者,十几年来一直有收藏好酒的习惯。她说:“我就是喜欢品酒,每次看到好酒就忍不住买回来收藏,慢慢品尝。”
谁知这天下午,执法人员突然上门了!
原来,邻居王某早就看她不顺眼了,总觉得李女士家里经常有人进进出出,怀疑她在做什么“生意”,于是一举报举报到了市场监管局。
执法人员一进门,瞬间被眼前的景象震惊了——两个房间密密麻麻摆放着2000多瓶各种酒类,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总价值估计超过50万元!
李女士当即就懵了:“我这些都是自己收藏的,不是用来卖的啊!”
可执法人员却发现了“问题”——
在李女士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与酒类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还有转账记录显示她确实卖过酒!
面对证据,李女士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我偶尔卖几瓶给朋友,这也算违法吗?!”
执法人员严肃地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销售酒类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您这属于无证经营。”
随即,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2000多瓶酒类2.处以15万元罚款3.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李女士瞬间瞪大眼睛,完全无法接受:“我就是个人爱好,偶尔卖几瓶给朋友,怎么就成了违法经营?这处罚也太重了吧!”
她当即质疑:“你们凭什么说我在经营?我没有店面,没有招牌,就是在家里收藏!”
执法人员出示了相关证据:聊天记录显示李女士多次向不同人员销售酒类,且数量较大,已经构成了经营性质。
李女士依然不服:“就算卖了几瓶,也不至于罚这么重啊!这个处罚根本不合理!”
于是,李女士决定起诉执法部门,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在家收藏个酒还违法了?这也太离谱了吧!”
“关键是她确实卖了啊,不能光说收藏不提销售!”
“2000多瓶酒,这规模确实有点大......”
“邻居举报也太绝了,这得多大仇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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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个人收藏酒类并偶尔销售,是否构成无证经营?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酒类等特殊食品,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律师这么看: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经营行为”与“个人处置财产行为”。
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判断:
1.销售频次和规模:李女士多次、持续向不同人员销售酒类,且数量较大,已经超出了偶尔处置个人物品的范畴。
2.营利目的:通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李女士确实存在营利目的,不是单纯的个人收藏。
3.社会影响:大量无证销售酒类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影响市场秩序。
但是,处罚是否过重?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律专家认为:
没收全部酒类确实偏重*,应该区分用于销售的酒类和个人收藏的酒类15万元罚款需要根据具体违法所得和情节来确定*,如果确实过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最终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确实存在无证经营行为,但考虑到以下因素:
1.初犯,且主观恶性不大 2.主要以个人收藏为主,销售为辅 3.原处罚确实偏重
最终双方协商:
没收用于销售的酒类约500瓶*个人收藏的1500瓶酒类予以返还罚款调整为3万元*李女士承诺今后不再从事无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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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训
个人爱好与违法经营,界限在哪里?
收藏本是个人爱好,但一旦涉及销售营利,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重要启示:
1.规模化收藏需谨慎:当收藏达到一定规模时,要特别注意避免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2.销售行为要合规:即使是处置个人物品,如果频繁、大量销售,也可能构成经营,需要相关许可。
3.邻里关系要和谐:恶意举报虽然可恨,但如果自己行为确实有问题,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4.执法要人性化:行政处罚应该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
有网友热议:“爱好变成了违法,这个度确实不好把握啊!”
也有网友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理由,违法就是违法!”
更有网友感慨:“以后收藏东西都得小心了,万一被人举报怎么办?”
专家建议:
对于有收藏爱好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
纯收藏可以,但不要频繁销售*如果确实需要处置,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大规模收藏建议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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