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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安警方
为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防范交通安全突出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近期,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全县组织开展酒醉驾整治集中统一行动,严查严管酒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个别群众无视法纪,“二次酒驾”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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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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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7日22时00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K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西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城南市场门口路段时,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曾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曾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曾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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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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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02日08时06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融安县长安镇143乡道2公里路段时,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罗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罗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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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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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06日10时44分,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9****小汽车行至融安县长安镇S1三南高速融安出口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式酒精检测仪对蓝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04mg/100mL,另查,蓝某某曾于2023年9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蓝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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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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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09时50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融安县长安至大坡乡1公里100米大坡路口路段时,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5mg/100ml。经查,陈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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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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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11时许,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7****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融安县G357线1472公里400米路段时,被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呼出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龙某某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经查,龙某某2019年10月24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酒后驾车不是“赌运”而是“赌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极大。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请广大市民朋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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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县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高危驾驶行为的严查严处态势,通过对近年来酒醉驾违法、事故等规律特点以及现有查缉点设置情况进行多维度分析,以整治酒醉驾为牵引,同步开展“1+N”整治,严查货车超载、面包车超员、失驾无证、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为全县人民营造安全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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