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的“〔泊城执〕罚决〔2025〕011号”处罚文书显示,泊头市博通燃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11月7日被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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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信用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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