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居民于某与徐某系前后院邻居。近日,于某向二道甸子司法所反映,徐某家下水井通风管口长期存在污水外溢问题,且未能及时清理,导致异味弥漫,路面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在多次与徐某沟通未果后,于某申请司法所介入调解。
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工作人员首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确认双方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详细告知了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随后,调解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证实了徐某家下水井通风管口污水外溢的情况,确认该问题已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实质影响。在社区干部的协助下,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于某详细陈述了污水外溢带来的生活困扰,希望徐某能彻底解决问题。徐某表示并非故意拖延,而是有时未能及时发现污水外溢情况,且对整改方案缺乏明确思路。
调解员结合现场情况,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明确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同时从邻里和睦的角度进行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徐某负责在15日内对自家下水井通风口进行全面整改,彻底解决污水外溢问题。
2. 整改完成前,若徐某或周围邻居发现下水井通风管口出现污水外溢,邻居需及时告知徐某,徐某接到告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场处理,将污水抽干并清理现场。
3. 于某对徐某的整改计划表示认可,同意在整改期间给予必要配合,不再就此次纠纷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相邻关系纠纷,看似是“小事”,却直接关乎群众日常生活质量与邻里和谐。调解过程中,司法所秉持“情理法”融合的原则,既通过实地勘查厘清事实,又以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边界,更以邻里情谊化解对立情绪。
最终达成的协议不仅明确了徐某的整改义务,还建立了“发现—告知—处置”的临时应对机制,兼顾了“长效解决”与“即时处理”,既消除了当前的环境困扰,也为避免后续纠纷提供了保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彰显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价值。
来源:桦甸市二道甸子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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