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店铺以“赞助了节目”为由,辩称对该肖像“是有使用权的”,这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消费者的公然欺诈。节目赞助是商业合作,肖像授权是个人权利,二者界限清晰,岂容混淆?商家的真实目的,无非是利用明星的公信力,诱导消费者产生“明星代言等于品质保证”的认知,这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面对如此赤裸裸的侵权行为,本应是第一道防线的平台,却选择了沉默与反应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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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的“缺位”更体现在事中监督的乏力与事后处置的迟缓。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平台完全有能力通过图像识别、关键词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商家发布的宣传内容进行精准筛查。一个普通网友都能一眼识破的“假代言”,拥有强大技术团队的平台怎会视而不见?这种“视而不见”的背后,或许是对侵权行为的默许,对流量的盲目纵容,更是“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直到明星本人发声维权、舆论持续发酵,平台才姗姗来迟地表示“正在处理”。这种缺位的监管,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严重透支了平台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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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层次看,平台的“缺位”正在侵蚀商业生态的根基。侵权者凭借“假代言”就能轻易获取流量与销量,而守法商家的正当努力却被冷落,这便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刘嘉玲的公开喊话,既是为维护自身权益,更是为那些被“假代言”“明星同款”等虚假宣传欺骗的消费者发声。明星维权尚且需要引发如此大的舆论关注,普通消费者面对商家的侵权与欺诈时,维权之路又将何其艰难?平台若不能挺身而出,扛起应有的主体责任,最终受损的将是整个市场的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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