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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份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四次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耗时近二十年铸就的生效判决,在权益兑现的“最后一公里”再度遇阻,其挑战的早已不止个案公正,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威根基与尊严底线。
2005年,内蒙古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年初分红时,退休股东突遭“已退股无分红”的告知。愤慨之下,他们先上访维权无果,两年后转而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意追索属于自己的股权。
澎湃新闻《退休矿工追讨千万股权近20年终获胜诉》的报道,勾勒出85位退休矿工从青丝熬到白发的悲壮维权图景,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环节的消极拖延,无疑是这幅图景中最令人痛心的一笔——其行为违法性明确,所生危害深远且严重。
拖延立案:于法无据的程序违法与司法懈怠
昨天,澎湃新闻的一篇深度报道再次将这桩拉锯20年的案件,带回公众视野。
报道显示,本案中,79名矿工自2025年4月首次递交执行申请,被以“与判项不符”驳回后,于7月1日重新提交申请文件,却“迟至今日仍未等来立案”,大同中院的此番操作已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首先,该行为直接违背立案登记制核心要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及执行申请,应一律接收诉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针对执行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79名矿工持有山西高院终审判决书,加之部分权利受让人的诉讼代表、律师事务所,三方申请执行主体适格、对象明确、内容具体,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而大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以“程序一定要做好”为由,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拒不立案,实质是将“立案登记制”倒退为“立案审查制”,是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与法律明文规定的公然违背。
其次,法院否定“权利承受人”执行申请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大同中院坚持要求股权和分红必须执行至每一位矿工个人名下,拒绝接受矿工集体通过协议约定、签字按印并公证的方案——将部分权益直接执行至维权代表及律师事务所,用于支付维权垫资及律师费。这一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根据前述执行规定第16条,“权利承受人”依法享有直接申请执行的权利。79名矿工已通过合法方式明确转让部分权益,维权代表与律所完全具备“权利承受人”的法律身份。执行阶段的核心任务是兑现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权利人之间的内部分配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无权越俎代庖,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立案。大同中院的做法,属于典型的超越职权、滥用审查权。
危害深远:从个案不公到系统性信任危机
“立案难”的危害绝非局限于程序拖延,其更如一剂腐蚀剂,从多个层面侵蚀法治根基。
其一,“立案难”是对权利人的二次伤害,导致正义彻底空转。85位矿工,二十年诉讼长跑,16人抱憾离世,剩余者皆年逾古稀。他们耗尽人生后半段的时光,才换来一纸公正判决。
然而,大同中院的拖延,让这份来之不易的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胜诉权益仅停留在纸面。这不仅是对他们物质权益的持续剥夺,更是对其生命、尊严与信念的无情消耗。
当一位八旬老人发出“人要讲良心啊”的叩问,其所质疑的,正是司法应有的温度与效率。
其二,“立案难”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与权威。司法权威的基石,在于生效判决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此案历经最高法、最高检反复监督,判决的正当性与终局性不容置疑。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大同中院,却在最终执行环节设置障碍,无异于自我消解司法权威。
公众目睹此情此景,难免产生疑问:若连最高司法机关督办的案件都执行无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又能如何保障?这必将严重动摇社会对司法救济途径的信任。
其三,“立案难”为失信行为“保驾护航”,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同中院的拖延,客观上为被执行人蒙南公司转移财产、持续抗拒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极大增加了“执行难”的风险,在事实上纵容了失信行为。从宏观视角看,地方法院的执行效率是营商环境的“晴雨表”。
若投资者普遍担忧“胜诉易、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惰性成为权益兑现的“拦路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便无从谈起。
其四,“立案难”暴露并加剧司法系统内部掣肘。报道中,立案庭以执行内容的具体实现方式为由拒绝立案,混淆了“立案”与“执行”的职能边界。
立案庭的法定职责是经形式审查后启动程序,而具体执行方式属于执行局的工作范畴。这种“立执不分”“以执代立”的行为,反映出法院内部权责划分不清、程序运行混乱的问题,更让人对是否存在不当干预产生合理怀疑。
让正义不再“迟到之后再迟到”
退休矿工们二十年的坎坷维权路,如同一面镜子,既照见中国法治进步的艰难曲折,也映出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上依然顽固的梗阻。大同中院拖延执行立案的行为,公然违背法律程序,直接伤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作为法律人,我对此案强烈呼吁并郑重建议:
1. 上级法院与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监督程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对大同中院拒不立案的违法行为开展直接监督,指令其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2.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坚决杜绝任何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立案门槛的行为,确保符合形式要件的执行申请无障碍进入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执行权的依法实现。
3. 明晰法院内部权责边界。严格区分立案庭与执行局的职能定位,立案庭不得对执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和预判,切实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启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判决的价值在于执行。对于已至风烛残年的退休矿工而言,时间就是最大的正义。我们不能再让他们用剩余的生命,等待一个本已到来的公正结果。
铲除“最后一公里”的执行梗阻,不仅是为79位老人兑现应得的股权权益,更是为了守护法治的生命线,重塑公众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坚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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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连大有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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