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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该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共八章四十二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要求招标人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指引》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指引》要求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同时,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指引》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了系统规范。在标前工作方面,要求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等事项。
在招标和投标环节,《指引》要求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同时,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
《指引》还特别强调,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在定标环节,《指引》明确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指引》还要求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在履约管理方面,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劳务和专业分包情况、合同变更情况等内容。
《指引》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情形时的处理措施,并要求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
《指引》还规定,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私下接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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