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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1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涉嫌受贿、行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王中和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中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7月30日,王中和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中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无视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王中和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中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原标题:《涉嫌受贿、行贿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王中和被提起公诉》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卢晓川
本文作者:央视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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