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上班,只要挂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就能拿到报酬?”听到这样的“好事”,千万别心动!最近北京就发生了一起相关案件,不仅想要的报酬没拿到,还闹上了法院,最后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下场。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这事儿,再给大家科普点实用的法律常识,避免大家踩坑。
先说说这起案子的来龙去脉。之前A公司和B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打官司,2015年法院判B公司要给A公司400多万。到了2017年,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眼看就要被强执,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2018年7月,和B公司有关联的C公司,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签了个合同。合同里说,让律所帮忙找个人来当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如果找来的人因为当这个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C公司还要另外给律所7万元。没过多久,到了8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改成了董某。可好景不长,2019年4月,董某就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律所觉得,之前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就找C公司要那7万元,可C公司却一直拖着不给。没办法,律所只能把C公司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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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根本不参与B公司的实际经营,对公司也没有实质的利益和经营决定权,他就是个“挂名法定代表人”。而且在签合同之前,B公司就面临被执行的困境,签完合同后,B公司还面临破产清算,这明显是当事人之间想让相关人员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存着恶意呢。
法院还说了,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事儿,违背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初衷。本来法定代表人是要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现在弄个挂名的,会让法院的联合惩戒措施没了用,影响债权人拿到应得的钱。要是允许这种行为能获利,还会带坏风气,让更多人去干找无关人员挂名的事儿,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不利,必须坚决抵制。所以最后,法院驳回了律所要求C公司支付7万元的请求。
看到这,大家肯定想问了:这种委托别人找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受托人能拿到报酬吗?答案很明确:这种委托不合法,受托人也无权获得报酬。
从法律层面来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像案例里这样,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偿找无关人员挂名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重扰乱了公司管理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这种委托行为是无效的。既然委托行为无效,那受托人自然也就没权利要求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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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咱们再通过几个例子,科普一些和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常识,帮大家更清楚地认识这个事儿。
第一个例子:假设小王看到有人招“挂名法定代表人”,说不用干活,每个月给2000块钱。小王心动了,就去挂了名。结果没过多久,公司因为涉嫌偷税漏税被查了。虽然小王没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但作为法定代表人,他还是得配合调查,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要是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小王作为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这就说明,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一本万利的致富捷径”,一旦公司出了问题,挂名人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个例子:小李开了一家小公司,因为自己经常要出差,觉得当法定代表人麻烦,就让自己的朋友小张挂名当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了供应商一大笔钱,供应商把公司告上了法院,公司还不上钱,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张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不能住星级酒店,甚至影响到了孩子上学。小李这才后悔,可已经晚了。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不要随便帮别人挂名当法定代表人,就算是朋友,也要考虑清楚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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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例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为了逃避公司债务,找了一个不认识的人孙某挂名当法定代表人,还和孙某签了协议,说要是出了问题,一切责任都由赵某承担。后来公司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债务,可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债权人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孙某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孙某去找赵某,可赵某早就跑了。孙某不仅没拿到约定的报酬,还落得个失信的下场。这说明,就算和实际控制人签了免责协议,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协议很可能不管用。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遇到债务问题,要主动想办法清偿,而不是动歪脑筋找挂名法定代表人来逃避责任。对于个人来说,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要知道,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负有相应职责,一旦企业涉嫌违法犯罪,挂名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到时候可就追悔莫及了。
总之,“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事儿,既不合法,风险又大,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被眼前的小利益迷惑,避免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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