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小型无人机
用于精准击杀野猪,
大型无人机
则将被射杀的野猪吊运出大山。
近日,
陕西宝鸡一地采用
无人机高科技手段打野猪事件,
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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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当地林业部门获悉,由于当地村民经常受野猪袭扰,农作物遭到大面积破坏,他们联合了专业公司采用无人机坠箭技术对野猪进行捕杀,均经过审批备案。
来自重庆的陈师傅是一名资深无人机操作手,他和同事应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林业部门邀请,专门前往当地农村捕杀野猪。陈师傅表示,宝鸡这次捕猎任务是10月底结束的,一共捕猎200头,每头补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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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的加持下,相比传统的狩猎方式,无人机猎杀野猪效率大大提高,看似也更安全可控。不过,随之而来的也有不少隐忧。
曾有养殖场的马匹遭误杀,还有不法分子偷偷利用这些设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而相关的狩猎工具在网上公开售卖,意味着这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缺位。
那么,“赏金猎人”猎捕需具备哪些资质?未取得许可使用无人机猎捕,违反哪些法律法规?组织方向公众悬赏猎捕野猪,法律如何定性?猎捕误伤他人或保护动物,组织方与猎捕者可能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的专业解读!
1、“赏金猎人”参与猎捕需具备哪些资质?未取得许可使用无人机猎捕,可能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胡青春:“赏金猎人”参与猎捕是否需要具备资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只有基于特殊用途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需要办理狩猎证。2023年6月开始,野猪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调出,不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管理对象,狩猎野猪不需要办理狩猎证。
如果使用无人机捕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触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捕猎,根据无人机的不同型号需取得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操作人员也要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未取得操控员执照,则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会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组织方向公众悬赏猎捕野猪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若“赏金猎人”捕猎过程中误伤他人或其他保护动物,组织方与猎捕者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胡青春:根据媒体报道,组织方是当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且猎捕行为是基于“野猪种群调控”的合法需求,同时履行了备案、限定区域、数量、审核捕猎队伍等程序,该行为属于合法的公共管理行为。
若捕猎者存在明显过错,比如未做好防范、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等,误伤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组织方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其与“赏金猎人”的关系来确定,如双方是雇佣关系,组织方需对“赏金猎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是购买服务关系,组织方未履行资质审核、培训等义务,监管失职,存在过错,可能基于“管理责任”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若误伤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三有”野生动物,导致国家生态损失的,狩猎者需依法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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