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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王建玮、张腾夫的监管函
时间:2025-10-24
深证函〔2025〕1009号
王建玮、张腾夫:
2023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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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函〔2025〕1010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
陈金山、丁少波的监管函
廖青云、马孟平、侯大林、陈金山、丁少波:
2023 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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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33号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强光、陈新敏
的监管函
肖强光、陈新敏:
2023 年 6月27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们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收购子公司东莞博钺相关整合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2021年9月,发行人收购东莞市博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博钺),收购完成后,发行人持有东莞博钺51.12%股份,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轮审核问询重点关注了发行人收购东莞博钺后在业务、人员、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整合情况。你们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核查意见称,东莞博钺被收购后在前述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
经查,发行人整合东莞博钺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东莞博钺采购业务未使用发行人财务系统,人员考勤、用印审批未接入发行人对应系统,发行人对东莞博钺的人事、资金管理不符合发行人内控制度规定。在本所重点问询东莞博钺被发行人收购后的相关整合情况时,你们仍未充分关注前述异常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二、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与研发薪酬归集的准确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经查,发行人认定的部分全时研发人员实际为非研发人员或非全时研发人员,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薪酬归集不审慎,你们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的异常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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