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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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唐诡3探案学法##胁从犯罪该如何定罪#?】近日,由@杨旭文 @演员杨志刚 主演的《唐朝诡事录之长安》热播。第一案“康国的金桃”案中,杨内侍利用职务之便策划阴谋,拿妻儿的安全威胁公主府典军岑鸷,将豢养恶鸟袭人的罪名安到公主身上。岑鸷受迫,只好配合。在现行法律上,胁从犯罪如何定罪?《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扬舟律师表示,胁从犯规定体现在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对这种犯罪之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虽然他参加犯罪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也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继续关注#追剧普法#,解锁更多《唐朝诡事录之长安》中的法律点!(文字:刘丹 视频: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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