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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可否部分退还其余结转抵扣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2025年7号公告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部分退还,其余结转下期用于抵扣?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第七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5年9月16日在专题专栏-税费优惠政策-培训辅导版块发布《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即问即答》 第18问“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3000万元,其余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复如下,不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若你公司符合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则应就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500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 你公司不可以申请当期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部分退还,其余结转下期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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