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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场听到的,是一桩让人揪心的“身份之问”和“钱到底算谁的”之辩。案情核心并非钱是不是多了,而是这笔钱究竟应该归属谁、在法律上属于“公款”还是“租赁经营收入”的边界。
线索从两条并行的叙事展开:一是孟希娟的身份定位问题。她自称在偏转幼儿园“独立出资承包,自负盈亏”,合同关系是民办园的承租经营,而不是国企派遣的公务性管理。另一条则来自检方的指控:孟希娟通过骗签合同、签署的是“承租经营”关系的名义,但实际操作上却是以公款为对象、非法占有1079万元的涉案收益,属于贪污罪。
庭审中,多方证据交锋。公诉方坚持认为孟希娟是“国企委派至幼儿园的负责人”,通过签署与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签订的承租合同,构成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辩方则极力辩护:孟希娟是幼儿园的合法租赁承包人,合同在签署时有效,属于正常经营收益;并且指出,偏转幼儿园在集团内部的管理权与资产交接存在多次往来,且同属一个大系统内的“租赁园”并非个案。
两次二审庭审间的张力,几乎成了一个“谁是正当经营者”的定位之争。7月28日,二审首次开庭;三个月后,11月3日,再次开庭。庭上,孟希娟及其辩护人一再强调:签署的合同属于个人名义的承租经营,自己是在“自负盈亏”的模式下运营;而检方则坚持:交易的实质是租赁关系的掩盖,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权的变化表明并非普通租赁。
11月9日,澎湃新闻引述孟希娟亲属的说法,二审中检方的立场仍然明确:孟希娟“通过骗签合同的方式”非法占有幼儿园的涉案收益。这与一审法院的结论似乎背道而驰。最终结果尚未在11月庭审后宣判。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不在钱多钱少,而在于“到底是什么身份、签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法律性质”。检方把孟希娟的行为定性为贪污,因为她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1079万元;这笔钱在公款体制下的使用,若被认定为“公有资产的收益”,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辩方则强调几个要点:第一,孟希娟是在幼儿园的合法租赁承包关系下经营,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署,且合同约定“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因此不存在典型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第二,偏转电子后勤管理部与幼教集团之间的权责划分,交接流程在案发前后的确有多份函件和行动,且有证据显示,偏转幼儿园在集团管理结构中曾多次以“租赁园”模式对外经营,且集团内有多家类似安排。这些事实被辩方用来支撑:在集团内,这类经营模式并非孤例,理应被理解为一种经营安排,而非单纯的公职犯罪。
与此同时,检方在证据层面补充了“交接手续已经完成”的证据链,试图削弱“租赁园”的抗辩空间。庭审现场,辩护人还指出,幼教集团在案发后曾发函、诉讼等方式寻求重签合同、追讨租金,这些行为在时间点上与被告签署的承租合同相互印证,意味着合同关系在法理上可能仍被视为有效。
在现场观察中,我也注意到,检方把证据重点放在“园区场地、楼房、用地等均属国有资产”的事实之上,强调移交时没有出现明确的租赁或承包条款;而辩方则强调,集团管理权在案发前后曾有多轮交接,且幼儿园作为民办单位,历来以“租赁经营”为常态。此外,参与庭审的旁听者提到,除了孟希娟签署的20年承租合同,现场还出现了相关部门对其他园所以租赁模式对外经营的类似案例,这让人不由得怀疑制度安排是否存在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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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并非单纯的个人犯罪案件。它把公众、企业与政府关系中的“身份边界” pulled 到前台:国企派遣的公职身份是否就等同于对公款的直接管理权?园区的房产、地上地下资产在交接中的归属如何界定?租赁园在一个集团体系内的存在,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其经营性质?
从社会层面看,公众更关心的是两个层面的透明度:一是“合同的真实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二是“管理权与资产的交接是否存在制度性漏洞,导致类似模式被广泛采用而难以厘清责任归属”?有观点指出,若幼教系统内确实存在“租赁园”广泛存在的现象,监管部门需要对其经营模式、资金流向、账务处理等做更严格的把关,避免公众资金成为混用的对象。
另一方面,关于孟希娟个人的动机与主观故意,社会舆论也在踟蹰:若证据显示她确实通过自称个人经营的路径,在集团体系内部获得收益,是否已经触及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要件?检方与辩方的对立,正是对这一要件界定的一次公开博弈,也是公众对“谁在守护纳税人的钱”的信任试金石。
庭审中,现场参与者描绘出了一个接近“家长里短”的管理场景:集团内部的管理权变动、租赁合同的签署、效力与追诉之间的矛盾,交锋之间还夹杂着对往日经营成果的回顾——孟希娟在偏转幼儿园的“独立出资承包”叙事,与集团对外的清算、追诉之间,形成了一条很现实的情感线索:一个人、一个园所的成长史,竟成了制度性问题的放大镜。
网络舆论方面,社会各界对“租赁园”模式的关注度提高。有人表示理解:若确有多家园所以租赁方式对外经营,正是制度演进与市场化经营的现实结果;也有人质疑:既然涉及公有资产的管理,为什么没有更清晰的法律框架来界定“租赁园”的法律性质?这样的争论,恰恰揭示了公共资金与私益边界的敏感地带,需要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规避误解与滥用。
作为长期跟踪此类案件的记者,我看到的是公共信任的脆弱与法律边界的模糊。若一个园所的资金流向、合同关系、资产归属无法在公开透明的框架下自洽,那么公众对教育投入的信任就会被侵蚀。制度的完善,不只是一次次的判决,更是一个持续的、以证据为基础的治理过程。
对社会来说,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租赁园”与“公办园”之间,不应把争议简单地归结为个人道德问题。更应看到制度设计、权力层级与财产归属的交错关系。若未来能在立法层面明确“租赁园”的法律属性、产权归属、资金管理与自主经营的边界,类似的纠纷就能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地解决,公众的信任也会因此增强。
这起案件的走向尚未尘埃落定,争议点仍在。你觉得法院最终会如何界定孟希娟的身份与合同性质?若确有制度漏洞,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改进?欢迎把你的看法写在评论区,和我一起讨论这个关系孩子未来教育与公共资金使用信任的大问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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