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古城一家足浴店为吸引男性顾客,雇佣人员在抖音、陌陌等社交平台冒充女性发布引流内容,以“特色服务”等隐晦话术诱导顾客大额消费和办理会员,却未如实说明服务详情,引发多名消费者投诉和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店主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被存疑不起诉后,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认定该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联合多部门会商后,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对该足浴店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于2023年在大理古城登记设立某足浴店,为吸引男性顾客到店消费,安排10余人在抖音、陌陌、微信等网络端冒充女性发布木桶浴、照片等为主要内容的引流图片和视频,以“特色服务”为噱头,用话术引诱男性消费者到店消费。在服务期间,郑某(或技师)向客人推荐“特色保健服务”,并以引人误解的隐晦话术、“不一样的服务”或充值会员可以打折、减免当次消费等名义,诱导顾客大额消费或向足疗店充值、办会员进行消费,但未对服务内容、质量、性能等信息做全面、真实说明和答复。多名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部分消费者亦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王某、郑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在案证据认定王某、郑某等人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某、郑某等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充值消费者众多,充值金额较大,虽然刑事案件因证据问题存疑不起诉,但该足浴店对服务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
遂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卫健、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共商行政处罚与行业规范治理良策。会上,各参会单位对涉及的行政处罚依据、执法权限、监管职责等充分发表意见后一致认为本案应进行行政处罚。会后,大理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涉案足浴店作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案足浴店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足浴店已足额缴纳罚款。
来源:澎湃新闻、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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